再次確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之個資刪除請求

作者: b8951007 (難得糊塗)   2025-02-16 11:55:55
本人於 2025 年 1 月 30 日已正式來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貴單位處理本人
於 PTT 站內的個人資料刪除事宜。為避免任何誤解或遺漏,特此再次確認本請求之有效
性,並請貴單位於原訂期限內回應與執行。
如仍未收到正式回應,本人將視貴單位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
敬請貴單位重視本案,並請提供正式回應,謝謝。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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