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lvn (越南情緣)》之銘言:
: → kasamewon: 法規沒有規定申請銀行業務要雙證件 有人投訴金管會出 03/20 10:21
: → kasamewon: 來銀行就會改了 03/20 10:21
金管會: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13 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以下列方式查核客戶身分,並透過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
記資訊:
一、臨櫃申請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
二、網路申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並經主管機
關備查之實名認證方式查核。
(下略)
銀行公會:
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
第一條
為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提升金融競爭力,兼顧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
規範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之作業審核程序及其配套
管理措施,特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作業範本。
第三條
銀行受理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立各類帳戶採實名制,銀行應依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種類之風險
,留存客戶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並經由一定驗證程序核對客戶身分
。
二、客戶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並應確認客戶開戶
之目的與性質。
三、銀行受理客戶開戶時,應留存客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及具辨識
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影像檔以供備查。
四、銀行受理開立帳戶時應查詢下列資訊,並留存電子申請紀錄以供備查
: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
證」。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Z22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
(三)銀行應查詢並確認客戶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
五、銀行內部應對異常申請情形(如短期間內密集或多筆申請近似測試行
為者)建立管理機制以防杜人頭帳戶。
六、銀行應拒絕為不同客戶以同一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存款帳號或連
結之金融支付工具用於身分驗證者開立帳戶。
七、銀行應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