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cess (office)》之銘言:
: 看看文資法就知道根本流氓條款
: 被列為古蹟後等同土地價值全沒了
: 屋主還要自己花錢維護
: 政府在幹嘛? 功能就列古蹟而已
: 文資人士呢? 跟政府一起強姦地主的權益
: 拆了地還會是自己的,沒拆就送政府了
: 至於有人會說可以做觀光
: 帶不來人潮就只是新的蚊子館罷了
: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罰錢拆也都划算
: 不是說不能保留,但保留同時請一起保障地主權益
: 看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 別不出錢只喊保留
: 這跟流氓行為真的差不多
雖然我不是專家,但看到這篇文我特地去查了一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
但我查到的法律跟原po所說的顯然有相當大的出入
1.維修費用
文資法第八條: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
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八條:捐贈古蹟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規定相關稅賦減免
然後再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重點來拉,屋主可以向政府申請維修補助費用,不用自己花錢維修
甚至根據文資法第九十九條以後還不用繳房屋稅和地價稅喔
2.徵收
原po打了一句"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事實上政府是可以買的喔
文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
徵收(包含徵收前的協議價購)就是政府跟屋主買喔。
3.獎勵
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發給獎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4.個人感想
這段是我個人廢文可以跳過看懶人包XDD
現在不保存以後就沒古蹟可以看的相關推文很多我就不多說了。
我想題的是常常有人用個人權益來為古蹟保存反駁,
事實上每個人的個人權益或多或少會為公眾利益犧牲,
比如說房子不能想蓋多高就多高,因為有容積率的限制。
我覺得古蹟其實也是,為了公眾利益,個人利益需要適度被限制,
但政府已經很努力在做了,你可以提出文資法哪裡不好,
但直接說沒做事或是流氓行為,我覺得相當不負責任。
再來與文資法無關,請不要隨意用強姦這字眼,對於你可能只是拿來形容
但對於受害者是永遠的痛。
5.懶人包
給end的人
1.屋主不用自己出錢維修
2.政府是會花錢跟古蹟屋主買的喔
3.屋主管理的好會有獎勵
其實我也不是專家,但文化部有做了精美的懶人包,
我也是看完懶人包才一條一條去看法條,覺得文字太多的人可以參考
https://goo.gl/sQw77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