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剛剛在羅東後站差點發生的意外誰對誰錯?

作者: rerun (禮讓)   2018-04-19 19:41:23
蘋果日報 107年1月9日
在公車停靠的招呼站區違停,罰款將加重!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違停,
機車將從現行罰鍰600元至900元,加重為900元至1200元;汽車罰款將從
900元至1200元加重採最高罰款,統一重罰1200元。
***
以上請參考
另: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
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
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
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
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
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
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
,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
以上為內政部解釋
※ 引述《a15661263 (誠實豆沙包)》之銘言:
: 剛剛在後站 客人下車後
: 客運司機準備站過彎進站
: 此時剛好路旁轉彎處有一台機車準備接家人
: 轉到一半時發現過不了 如果硬轉
: 機車大概準備被輾碎
: 此時騎士家人也不斷呼喊過不了
: 但司機仍要試圖闖關 一場意外似乎將發生
: 最後機車騎士原地側移機車身
: 讓客運司機很驚險的過彎
: 請問這件事大家會怎處理
: 誰對誰錯?
作者: su02 (悠然而游)   2018-04-20 06:36:00
還缺大客車的罰款,最愛停公車位的還有遊覽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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