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贈送文爭議說明

作者: ccshih5566 (stone)   2017-07-20 23:14:00
我覺得是原本板規沒有寫清楚
在這裡先向現任板主與板友說聲抱歉
贈送與轉讓 這兩個名詞
看起來很像 其實就一般人的邏輯來看是不一樣的
其實板上贈送類的文章並不算多
甚至比新聞還少
我的想法是之前的板規沒有規定贈送
而不是像現任板主說的 束之高閣
因為我的認知跟大多鄉民一樣
覺得贈送不等於有商業性質的轉讓
所以在我任內贈送類的文章直接無視
因為沒規定 且數量不多
贈送使物盡其用也算好事一樁
這件事情就只是單純的認知不同而已
希望好好冷靜 畢竟板主也是無給職
我相信也是有相當的熱忱才會出來淌這趟渾水
不然底下大家推文說說看
您認為贈送屬於商業性質的轉讓行為嗎?
(這跟之前板主那篇不同吧)
作者: hellokito (我的夢總是香香的)   2017-07-20 23:16:00
金錢往來=商業=交易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7-20 23:24:00
沒有寫不清楚啊,商業前提下的轉讓大家都看得懂就兩個人看不懂,這不能怪板規阿
作者: iitt (屋漏偏逢連夜雨)   2017-07-20 23:25:00
就贈與稅法規定而言: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因為無償,所以不能定義為商業行為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7-20 23:27:00
況且如果贈與算交易的話,為何課稅是課贈與稅而非營業稅?
作者: katherinkaty (kikitaky)   2017-07-20 23:29:00
如果「贈書」是「商業行為」,那教學「贈知識」這種也算商業,義診「贈診療」也算,管理版務「贈管理」也是商業行為,(如果先前邏輯「不論有形無形」都可是商業行為);以上行得通嗎?
作者: AsakuraKeita   2017-07-20 23:44:00
現任板主都把責任問題丟給前板主前任板主卻替現任說話 哈哈你都說無給職了 怎不勸現任板主已經不適任了呢如果一個月十萬 我當然被罵到死都要繼續做我還真想不透...套現任板主的觀點 這不是無給職唷 心靈上他有領到
作者: iitt (屋漏偏逢連夜雨)   2017-07-20 23:50:00
這是戀權嗎?要這虛名,在現實生活中有什麼意義?你會跟老闆說:「我有管板的經驗,所以讓我當主管」。這種話嗎?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7-20 23:53:00
打在臉書上很潮吧例如這樣在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擔任宜蘭板板主
作者: s899456 (熱到歪頭)   2017-07-20 23:58:00
這麼簡單可以理解的事情搞成這樣,真扯
作者: alvis000 (艾爾)   2017-07-21 00:04:00
我想一般正常人都不會把贈送理解成商業行為另 無形的心理滿足=商業行為 自比黃國昌等等言論實在是讓我大開眼界
作者: qa17b (聖猿降臨 眾酸退散)   2017-07-21 00:08:00
公民團的人思想很潮der,不是我們這些老百姓所能理解的唷
作者: demon314 (低門參醫寺)   2017-07-21 01:00:00
ptt板主這個頭銜之前在八卦板不是才一堆騙炮的嗎沒有人逛的小板也是能拿出來說嘴 這好用的程度可能遠超過我們想像
作者: jac19860114 (天才跟白痴只有一線之隔)   2017-07-21 01:48:00
我也來說一下我的觀點好了,我認的的版規5-a:a.商業性質文章,諸如廣告、買賣、合購、代買、租屋、徵才、求職、轉讓等<諸如>後面的這些名詞,應該建構在第一句<商業性質文章>底下才算,所以固然贈送也是轉讓的一種,但不算在商業性質文章的前提內個人認知是這樣啦~補一下網路上查到的商業行為解釋:1、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商人經營企業,最主要目的為賺取利潤,若以服務為目的不回報者,則不屬於商業行為,例如慈善機構從事捐贈、救助等行為
作者: ilovettb (我愛踢踢逼)   2017-07-21 02:00:00
說你交易就交易 大人快鍘他
作者: css (new css)   2017-07-21 06:57:00
不認同你說的「無給職」所以要體諒,做錯事道歉很困難嗎
作者: Rainbow5566 ( )   2017-07-21 07:15:00
版主是屎缺 跟 版主版務處理的糟不衝突阿 覺得自己吃力又不討好可以辭職休息 沒人會怪他
作者: conk (conk)   2017-07-21 07:45:00
那徵求有算嗎??
作者: a151091 (鴨子)   2017-07-21 10:03:00
贈送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何來商業
作者: Dusha (Dusha)   2017-07-21 11:17:00
樓上,版主說有獲得心靈滿足所以是交易
作者: iitt (屋漏偏逢連夜雨)   2017-07-21 11:58:00
有償行為是法律行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契約 ;無償行為則是法律行為當事人單方負給付義務他方無償取得...例如一般的贈與契約...所以板主是超譯了有償和無償。
作者: flsxh (琥珀)   2017-07-21 21:55:00
管得了心靈上的感覺喔? 心無旁鶩的送也會被桶嗎?
作者: oreocookies (OREO)   2017-07-21 22:12:00
版主認為你非心無旁騖就可以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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