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七] yq對人不對事 用自創新標準先桶再說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20:13:55
如題。
反正就是要桶Cass。有網友也看出這種前所未見的Buddha版突然冒出的標準很有爭議。
但yaqqq就拿我下手(我不意外,先前逼問yaqqq某佛經例子太緊,他趁機..),看他
這陣子跳針就知道了。
先看horcetian也質疑的「本來應該要有的正確方式」:
→ horcetian: 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02/24 23:49
→ horcetian: 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02/24 23:51
→ horcetian: 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02/24 23:53
→ horcetian: 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02/24 23:54
→ horcetian: 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 02/24 23:55
→ horcetian: 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 02/24 23:55
→ horcetian: 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 02/24 23:57
→ horcetian: 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02/24 23:58
→ horcetian: 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02/24 23:59
→ horcetian: 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02/24 23:59
先借用horcetian的論理邏輯而代為指出,版主依照職權想「更改成『更嚴』的標準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02-19 10:10:00
如同yogi師兄說的,引用資料來自有一定公信力網站,這根本不是c大問題,也無法去預防別人不會再次引用只能做的是提醒該網站資料錯誤,事後提醒,只有如此隨你誤解,沒有交集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爾斯)   2016-02-24 23:49:00
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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