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小組組規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6-09-05 23:31:19
以下為新增組規:
一、按[人文宗教小組組務討論板]之板主群決議結果,自今日起(2016/09/05),
板上判決後,對判決感到不平者,得於十日內於組務提出上訴或異議,
超過十日者視同已逾申訴時效,組務板得不受理。
說明與補充:
  1.1 為免已無實利的訴訟程序消耗程序資源,
  
  水桶期於十日內且欲為上訴者,請於水桶期間內完成上訴程序。
  1.2 為保護仍在水桶期間內的使用者之權益,雖板上判決裁定已逾十日,
     仍得於本規定公告期限後十五日(至2016/09/20),於組務提出上訴,
     超過此日後,按「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之法理,
     組務得不受理上訴要求。
  1.3 此時效規定參考自各小組組規,以L_HappyLivin為例-
     『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七日之申訴案。自公告時間點起算』
     惟人文宗教之文章糾紛脈絡往往較繁長,故改採十日為判準。
二、對板規及組內規定提出健康之質疑者,組規於此認定不應予以裁罰
  理由說明如下:
  2.1 觀《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
    
顯見站內仍保護使用者對板規、組規的質疑權利,
     故組務這裡採定這樣的立場:
     凡板規制定,不應抹煞使用者質疑板規之權利,
     若中間對板主有人身攻擊之情事者,以人身攻擊處理之即可。
  2.2 同上述理由,為衡平言論自由權、使用者質疑權利與觀感、程序權益之保障,
     組內各板板規如出現:『妨礙板務』、『攻擊板主』等規定,
     應劃入『人身攻擊』、『不合板旨文章』之判準作判斷,
     亦即,板主與板眾在人身攻擊類訴訟的權益齊一視之。
  2.3 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
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如有2.2情形者,所制定板規之該處無效,宜盡速修訂。
  2.4 健康質疑示例:『板主說本板各宗派一視同仁,但附佛外道的言論呢?』
     不健康質疑示例:『按XX記載之神意本來如此,為什麼不能人身攻擊?』
三、申訴相關規定
3.1 在提出申訴或檢舉,且小組長受理後。申訴的板友與被申訴的板主,
得於二十日內,於組務板陳列所有對己方有利之證據,
二十日後得不受理所有『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3.2 組務將依二十日內提供在板上之證據作為裁判,無進入子板面研究脈絡之義務。
3.3 為避免申訴時無謂之延宕,就脈絡較單純之事件,
     組務得選定適當期間替代二十日之提列證據有效期間。
  3.4 3.3之替代期間,申訴方與被申訴方得提出異議。
作者: yogi (Yogi)   2016-09-06 00:02:00
所以我的申訴文應該依照這篇的見解直接宣告用來水桶我的板規無效嗎?
作者: jksen (Sen)   2016-09-06 18:54:00
新增版規是一回事,申訴結果還是要獨立公布,過去都是如此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09-06 23:56:00
其實申訴成功也沒用 禁言1個月以內 處理完就1個月了..那期間不能發言板主也不會補你 所以才說一定要記警告板主濫權裁判浪費板友一堆時間心力 沒處罰=射後不理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9-07 13:08:00
建議要配合新板規修改 #1IFSQFIO 的20天期限不然你限期10天提申訴,但處理時間卻超過20天,來來回回最長可以達到一個月,不太合理當然不改也可以,但是應該要另設給板友的補償制度作配套不然被桶10天,卻30天後才出申訴結果,即便申訴有理,對板友也無實質意義了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6-10-11 18:50:00
根本也不用證據
作者: come (come come )   2016-11-29 11:06:00
組規根本就是假的,群組長的話凌駕於組規版主可以不經公告任命 組規可以任意更改所有職分都沒有責任只有權力很難讓人懷疑組長是不是在賣官 炒作版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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