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新竹地區宗教團體違法參透校園建議

作者: b777300 (su35s)   2019-09-11 03:18:23
依法這些宗教團體已經違反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第6條條文內容: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
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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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動作:
建議一人一信到教育部或總統府信箱反應,連署要求宗教組織退出校園,不然就要直接控
告教育部與被參透校園的教職員瀆職。
或是將相關資料整理後交由媒體爆料處理,讓社會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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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校園內相關教職員之處置: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42
以上是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身為教育人員如任由宗教團體參透校園,被檢舉違反教育法還不思改進,就建議列為不適
任人員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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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適任議員民代之處置:
公職人員選罷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
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簡單說明:
第一階段:提議 (1%選民簽署)
第二階段:連署 (10%選民簽署)
第三階段:投票 (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且超過選區25%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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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長會之處置
地方政府對家長會有監督、管理權限,如果家長會違反相關法令,地方政府可以輔導、糾
正或要求改組。
另依據國民教育法,地方政府須設置「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辦法是由各主管機關
自訂,包括家長會組成、選舉辦法、財務監督規定等。
這都什麼年代了,家長會的權限早就被限縮很多了。
違法時,政府有權要求就直接解散改組,還告?看誰告誰吧!
政府不執行就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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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各位怎樣想,但如果我小孩讀的學校被宗教組織入侵,敢來洗腦我小孩,灌輸
一些雜七雜八的念頭,我是一定電爆它!電到它整個組織瓦解!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9-09-11 09:32:00
帶風向?教材公開再來說這是帶風向吧教育部 行政院 總統府我全部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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