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金紙悶燒濃煙,有法可管嗎?

作者: allthankful   2016-12-09 14:15:14
本想推文就好,但資訊量龐大只好用回文的。
也提供廣大的鄉民參考。因為技術不夠不會變色或畫線,只好黑底白字。
(如果有人可以幫忙弄得更精美就太好了~)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有以下幾項罰罰:
(先附上條例再提供白話文,沒耐心看條文的可以直接下拉看白話文解釋。)
第四十六條 (若原PO無法證明死亡、疾病或重傷,這條就派不上用場。)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
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
三十二條明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
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提供白話文:隨便大量排放汙染空氣的物質,超過一小時沒有通知環保單位,
或是不遵照相關單位指示,若有人因此死亡─至少被關七年以上,可能無期徒刑。
讓別人因此受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導致疾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七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如果亂檢舉、或知而不報、或作偽證,最多關三年,或20-100萬罰金。)
第四十八條 (原PO的狀況應該適用這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白話文:如果沒有大型空氣清淨機或處理器就亂燒東西,而且燒的東西對健康有害,
別人聞了覺得不舒服,會過敏、咳嗽、眼睛癢、喉嚨痛....最多關三年,或罰20-100萬。)
所以照理說,原PO已經舉報了,環保局也去看了,應該有具體可罰條例可參考。
至於誰該出來開罰,這就是技術性和自由心證問題了?
有沒有更了解相關行政運作的鄉民可以出來提供更多解釋呢?
※ 引述《spicysugar (oghh b hkup gtlisj)》之銘言:
: 最近發現附近住家在透天頂樓經常悶燒金紙,濃煙不停冒出持續好幾個小時
: 若不幸風向正對著我家吹來簡直要人命。
: 曾向環保局陳情,稽查人員有親眼看見情況,也有登門拜訪該住戶。
: 環保局的回應是這種行為其實也只能道德勸說。
: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類似經驗,真的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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