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 2011年小蒙牛食記著作權官司案件過程

作者: lingda (lingda)   2014-08-06 16:32:43
  鑑於大家於著作權法並無深入了解,本人也將2011年12月新竹版發生的
  盜用文章事件做一整理與說明,文章冗長請耐心觀看。
  本文也經被告同意,在不公開個資、保護被告隱私下撰文於PTT,
  請大家也不用搜尋他的帳號,畢竟現有個資法保護,事情也算過去了。
  2011/11/02 PM20:00左右
  本人於台大批踢踢新竹版瀏覽文章,看到了一篇標題為「美食-新竹小蒙牛」
  的文章,由於自己也曾寫過同店食記,好奇被吸引進去,才看了一小段驚覺
  這不是我的文章嗎?開始找出原始文章逐一比對,不同之處在於
  「用餐日期2011/09」被修改成「用餐日期2011/12/02」,從內文包含其他
  諸如數字、符號全形、文字敘述全都相同。
  雖然該網友(以下皆稱A君)仍貼上我的部落格原文網址,在未經作者同意下,
  已屬盜用他人文章。
  一、修正用餐日期,明顯欲將此文轉成A君之用餐食記。
  二、未合理使用引述文章。
  三、雖保留部落格原文連結網址,但當下情境,容易造成混淆誤認部落格
    是A君所擁有。
  2011/11/02 PM20:37左右
  本人通知新竹版版主,請求標記保留該文章,並以A君發表的文章直接回覆澄清,
  該文為A君盜用本人文章,將通知版主,並提出法律告訴。
  2011/11/03 AM00:03左右
  A君於線上水球傳訊,雙方於線上溝通,我本意為溝通後若A君有誠意認錯,
  即請刪文後發表一篇道歉文,即會原諒A君;因A君不認為本身有錯,
  文字帶有藐視與挑釁意味,遂決定提出告訴以糾正A君對於著作權錯誤認知。
  ~~~~~~~~水球內容(星號是被告或是被告的同學?,TO是我)~~~~~~~~~~
  ★ 您好....
  ★ 我是那個(A君)
  To 如何?
  ★ 不好意思...只是想氧用您的網誌..衝文章而已
  To 衝誰的文章?你的?我的?
  ★ 你的阿~~
  To 我的不需要別人幫我衝,而且還是這樣的衝法
  ★ 我只是想到50偏而已~~
  To 你之前已經被人唸過了吧??什麼要一直犯同樣的錯?
  ★ ㄜ~~我只是想..po文達50偏而已
  To 難道你不瞭解著作權法嗎?更何況你的學歷那麼高?
  ★ 還好吧~~我並不覺得我錯阿...我都有貼你的網址了
  ★ 如果真的要道用你的...我幹嘛貼你網址~~= =
  To 你還是不瞭解侵權的意思!不是貼我的網址就沒侵權了
  ★ 最好我是侵權啦~~誰要侵你的全阿
  To OK,那就沒什麼好說了!就法院見吧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 好阿~~法院見阿~~腦袋有洞阿
  ★ 你還真無聊
To ok,法院見吧
  ★ 嗯嗯...快去告吧
  To 我一定會告,連你水球的回覆一併交法院
  ★ 嗯阿...去阿~~就跟你說..很不好意思..用你的文章了.
  ★ 我只是要衝文~~
  ★ 你知不知道...網路po得是沒版權的
  ★ 那我只好也把你哦水球給法院囉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2011/11/03 PM15:00左右
  到達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報案,並向A君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
  約莫經過1年,我發覺該案件怎麼都沒有進度,遂主動向竹東分局詢問,
  分局說會請承辨警官與我聯絡,接到電話承辨警官說有通知我該案件找不到人,
  仔細討論發現警官可能對於網路案件不太熟悉辨案模式,我也開始積極介入,
  包含寫信詢問小雪版主、PTT管理者、請警方發公文至台大PTT信箱,
  除了小雪版主有回覆我外,幾乎都是石沉大海沒有回覆。
  2013年底我也開始以A君帳號查詢IP位置,只要有顯示IP我就抄下來交給
  竹東分局,來來往往也好幾次了,最後我主動打電話到台大資訊中心,
  一位好心的人跟我說可以打電話問某某人,我便把電話號碼交給警官。
  應該是在2014年X月吧!承辨警官說已經找到A君,也請他到案說明,
  並移送新竹地檢署。
  2014年3月底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依照我提供的證據逐一向我與被告詢問過程,我與被告都同意證據
  顯示正確,並詢問我和解條件,由於這二年多來被告並沒有主動與我連繫,
  我便提出一定數額和解金,被告並不認同,雙方和解破局。
  2014年5月中第二次偵查庭
  檢察官再次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也希望我降低和解條件至提款金可提領金額,
  我也同意!但被告只願意賠償2~3千元,而且堅持自己沒有錯,和解再次破局,
  繼續偵查階段,被告拿出著作權法條文,說明他有將我的部落格網址貼上,
  而且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文章實屬「合理引用」,當場即被檢察官
  反駁著作權法並非這樣解釋。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被告認為:他的目的是取得聯誼版的PO文權限,非商業或營利目的,
  而質與量就是被告所說的「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
  PO文結果也對市場與價值並無重大影響。
  連我聽了也是不斷搖頭,檢察官認為偵察進入尾聲,宜聲請判決。
  2014年6月中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我查詢後發現這是針對未有前科、
  認定可易科罰金之判決才會有的狀況,
  但處刑書內寫明: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
  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我以原告身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申請一審開庭,也就是說被告如果
  刑事是被判有罪,我可以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一般請律師寫訴訟狀要幾千元不等,我便自行查詢範例後書寫上呈新竹地方法院。
  書寫注意事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求償金額),案號股別。
  一般來說求償金額不是隨便開價,要法官能認同就必須提出事實與理由,
  事實就是案發過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也是支撐求償的論述,
  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對方拒絕和解、偵察庭的說法、本身遭受的侵權損失、
  請假、車資、心理狀況…等都是求償範圍(侵權賠償、名譽損害、精神撫慰…)。
  2014年8月初竹北簡易法庭
  被告與我都在時間內抵達,雙方會先至調解室洽談和解,由調解人出面協調,
  這次調解人以長輩身份希望我能原諒被告,由於被告年紀較小,當然被告也說明
  出社會不久,實在無力負擔過於龐大的和解金,希望能降低一些,調解人也是傾向
  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來協調我原諒,最後達成和解共識(其實就跟我第二次偵察庭
  提出的和解條件相同),不懂為何繞了那麼一大圈。
  最後我們步出法庭,我請被告喝咖啡,欲了解他為何不再偵察庭就直接和解?
  得知被告有詢問過同事與公司法務部門,大多認為被告應該無罪或易科罰金,
  而我的和解條件也讓被告覺得我獅子大開口(根據引用判例並不算很高),我說明
  就算是拘役可易科罰金,若只判6個月等同18萬再加上民事賠償,我的和解條件
  怎麼會高?被告才說他真的沒想到那麼多,只覺得大家都說會沒事,他也就真的
  覺得會沒事,直到「簡易介決處刑書」出來才發現事件似乎沒那麼單純,最後幸運
  地還是在雙方有共識下和解,算是圓滿的結局。
  這件官司也是給被告一個教訓,了解何謂著作權法,和解金或賠多少並不是官司
  的重點,而是對此事的「懲罰」,既然不要有前科又想和解,這個代價是必須要
  讓你有「痛」的感受,但不會造成你傾家盪產就是。
  文章對於我們都是無價的,就算這個文章是飽受批評,它仍然是我的創作,
  要買我也不會賣;期許被告真的有心反省,至於被告同事認為
  「只是一篇美食文章,有必要這樣嗎?」我不予置評,如果你們有看到這篇文章,
  也認真去想一下你們說的這句話。
  而被告後來說明與我線上水球是被告的(同學),這次幸運和解就算了,
  若是要告到底,我相信你也是需要出庭,罵我(頭腦有洞)這句話,
  你也好好去看看著作權法吧!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pink02 (人生像豆花要趁熱吃)   2014-08-06 16:36:00
推一個 長知識 而不是不知者無罪
作者: candyangle (芒果甜甜真好吃)   2014-08-06 16:53:00
支持你的作法
作者: kgh (恩~~~)   2014-08-06 17:05:00
支持你 其實這樣才能讓被告真的學到教訓
作者: whccpl (喵派)   2014-08-06 17:14:00
推,寫食記也是很辛苦的
作者: jimehang   2014-08-06 17:33:00
所以 總共是賠償多少?
作者: Windancecat (貓砂)   2014-08-06 18:12:00
就說賠償多少不是重點了
作者: baggio1029 (亭主関白)   2014-08-06 18:38:00
好長,不過我還是看完了
作者: csboy500 (宇)   2014-08-06 19:18:00
所以說偷1塊跟偷1千塊都是偷! 有教訓到有推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8-06 19:46:00
聽法務的話 哈哈哈我覺得仲介的話還比法務好多了
作者: yellow319 (LINE ID同PTT ID)   2014-08-06 21:46:00
辛苦了!
作者: iloveannasui (坐看雲起時)   2014-08-06 22:37:00
唉!要衝文章數不難吧?為此要偷別人的文章?人格堪慮……
作者: marlboro9527   2014-08-06 22:41:00
一篇食記 告人.....嗯
作者: sm0214 (小林)   2014-08-06 22:44:00
一篇食記也是一篇著作 為什麼不能告人?
作者: Ctmate (City*Mate)   2014-08-06 22:52:00
難道花時間寫食記就活該被抄嗎? 難道偷一塊不算偷?
作者: Elfgj (不能說的秘密)   2014-08-06 22:55:00
你太善良了,一直死不任錯就要給他得到該有的懲罰
作者: qqoooo (有種果汁真好喝)   2014-08-06 22:56:00
著作權的觀念真的大家要有這門課他付了學費也應該不算多
作者: Elfgj (不能說的秘密)   2014-08-06 22:58:00
去Q了那位,到現在也才53篇,根本就免洗吧還衝50篇文
作者: lingda (lingda)   2014-08-06 22:59:00
勿以惡小而為之,對你是一篇食記,對我是無價的創作
作者: lalala419 (啦啦啦)   2014-08-06 23:27:00
要求多少阿 有啥好秘密要求多少我覺得差蠻多 八卦版告人賺錢的都兩三千的樣子你和解金相當於你賣文章阿希望大家別亂copy文章阿為了免洗帳號被告...
作者: jxxk (If i can...)   2014-08-06 23:50:00
支持原po,盜用文章本身就不對了,溝通後還無悔意更不應該!!
作者: rugalex (rugalex)   2014-08-07 02:04:00
腦袋有洞還涉及誹謗就是了....
作者: saqucka (saqucka)   2014-08-07 10:46:00
感謝分享
作者: snownow (雪紋)   2014-08-07 11:11:00
腦袋有洞是在水球時丟的,所以應該沒辦法算毀謗(沒公開)私人信件往來,好像只有恐嚇能告(例如在水球說要殺人全家)
作者: lingda (lingda)   2014-08-07 16:25:00
腦袋有洞一笑置之就好,誰腦袋沒洞,不然七孔怎麼會流血如果沒這幾個洞也挺嚇人的,不是嗎?
作者: hchs31705 (HCHS58317 班版開了)   2014-08-08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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