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inyurl.com/yztenzcj我把判決貼在這裡,有興趣的可以看看然後13樓援引的文字其實是地院判決的部分,高院是認為這個李姓「惡男」在動手前曾經猶豫在被害人家中廁所時把刀收起來「並非毫無一絲正念思考」。被告自稱最開心的時候是在火鍋店打工,曾經能夠自己支付五六個月的房租,「可徵被告仍能透過正常工作獲得成就感及滿足感,改善之自己性格,當得經由最長期監禁之獄政系統有給予未竟學業之教育或其他工作技能輔導,建立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自立更生、自給自足」之價值觀。」所以高院判決其實是從他整個生長背景、犯案情況去判斷他仍然是有機會可以教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