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

作者: ozzyfly (fly)   2009-05-17 06:55:44
1 就不法而言,區分竊盜跟毀損的主要理由為何?就物之法益侵害而言似無區分必要,
立法上若採合併為單一之罪會有何問題?
2 財產罪的可罰性起點,或著成立要件是自排斥他人所有開始,還是尚須有利用的結果
?從老師的講義和爬文似乎將利用行為作為構成要件。
3 利用意思或行為作為行為人惡性的加重事由,可否退縮或還原至動機作為刑之裁量事
由?還是有其重要理由必須在犯罪層次討論,換言之,就竊盜或毀損主觀惡性之評價
委由法官裁量,而非在立法上就有三年的差距?
4 利用意思或行為作為行為人惡性的加重事由,於排斥所有當下具備與事後具備是否有
差別對待的必要?以毀損意思取得而後利用主觀惡性客觀侵害較不重?
5 不法意圖作為合於民法所有權的變動關係是否為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換言之客觀上
是否應有與之對應的事實,此事實的定位為構成要件?
問題有點多。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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