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二手交易千萬不要收訂金!!

作者: Richdudu (uccu)   2015-03-01 09:17:29
※ 引述《wowbvbv (wowbvbv)》之銘言:
: 訂金不是小弟收的,是買方自己說要給小弟訂金,
: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設陷阱了Orz...
: 總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訂金,
: 但是對方一直不來拿貨,
: 還是小弟打電話問他有沒有要拿,
: 對方說還要等他看有沒有空!?
: 小弟說新竹火車站面交,
: 對方說說跟我說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是有車膩!!!!
: 小弟根本沒說過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下次要說新竹"市"面交,
: 小弟還真沒遇過有人認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縣市"
: 油錢比宅配還貴小弟是腦殘膩!!!
: 總之小弟很不爽,不爽賣,要退對方訂金,
: 結果對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點!!不爽賣違約,要賠對方雙倍訂金XDDDD
: 這個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錯成消保法,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總之跟對方約了時限,過時限應該就符合第二點XDDDD
: 假設真的發生,應該又要去警局開調解會Orz,真累.......
: 不要受訂金唷!!!!千萬不要收訂金唷!!!!遇到神奇的買家會很麻煩的啦~~~
耳機版首PO,竟然跟耳機無關...但版友有難,自該...(ry
先聲明,這只是我個人的見解僅供參考,還望專業指教
本文開始
一.本件買賣契約不成立
1.買賣契約對價金與標的互相同意時契約成立(民法345第2項),但一般認為應該要與民
法153第2項做同樣解釋。所以即使價金與標的互相同意,應該也只能認為推定契約成
立,雙方可以舉證推翻。
2.原PO與買家對於清償地有不同意見,應該認為清償地是契約的必要之點,若沒有共識
應該認為契約不成立(153條第2項)
3.契約不成立,自然沒有適用249條第3款契約不履行的定金加倍返還規定餘地。所以原
PO將錢還給買家即可。原PO甚至有依245之1向買家求償的可能。
二.買家應負遲延責任
1.退一步說,就算認為契約成立,依314第1款,清償地是在標的物所在地,也就是說原
PO是可以叫買家自行來取貨。
2.又原PO向買家提出給付買家卻藉故拖延,依234條,買家應該在原PO要求買家取貨時
起負遲延責任。遲延責任依231條、233條、254條、260條,原PO可以催告買家履約沒
下文後解除契約,若有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簡單講,這件事情原PO你完全站得住腳,跟他說不賣了然後把錢還他就好。
作者: v860117 (mushroom219)   2015-03-01 09:48:00
推專業
作者: verdandy (無聊人)   2015-03-01 09:48:00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3-01 09:51:00
推!
作者: xxd55664 (xxd55664)   2015-03-01 10:03:00
耳機版突然變得好專業
作者: IcecreamHsu (冰淇淋)   2015-03-01 10:06:00
作者: blackserana ( )   2015-03-01 10:13:00
好專業文,不M嗎?
作者: cypressbull (呦啵)   2015-03-01 10:30:00
認真專業推
作者: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10:32:00
感謝R大說明,買方有偷研究過,所以改口說約新竹火車站,總之今天過後再來報告事情的結果,現在吹冷風去新竹火車站
作者: xxd55664 (xxd55664)   2015-03-01 10:35:00
辛苦了
作者: rbgspydm (彭彭)   2015-03-01 10:37:00
真覺得應該開放黑名單@@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3-01 10:39:00
同上,真的覺得這種惡質交易對象應該公怖
作者: mindstorms (肥宅是一種態度不是形狀)   2015-03-01 10:41:00
推專業
作者: bzez (歐買尬)   2015-03-01 10:41:00
上鎖是防君子而不是小偷,法律是防君子而不是...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3-01 10:45:00
但這件事明顯是有略懂的想搞不懂的…超惡質…
作者: yorunosora (霜誡)   2015-03-01 11:49:00
啊 對不起我走錯版了..(關門) (大誤)
作者: sapphire622 (none)   2015-03-01 12:10:00
推專業解難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15-03-01 12:34:00
紅明顯,問題是原po都答應對方啦…這要怎樣算,口頭答應法律上是承認的
作者: kimisky (kimi~)   2015-03-01 12:38:00
作者: wayne75512 (花椰菜)   2015-03-01 12:39:00
專業推!
作者: tom282f3 (學妹戰士)   2015-03-01 13:08:00
是版友嗎?公布出來
作者: HarryCheng (HarryCheng)   2015-03-01 13:36:00
好專業OAO
作者: s9209122222 (海海海)   2015-03-01 14:14:00
太專業了,網路上就是需要您這種人!
作者: ytw8216 (ytw)   2015-03-01 14:16:00
專業推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偉)   2015-03-01 14:30:00
1. 我認為本件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了,畢竟所謂"契約重要之點"(當事人、標的物、價金)意思表示已經合致,所以當事人才會就該綜擴買賣契約討論應如何履行。2. 民法第367條明文規定"受領標的物"是買方的"契約義務",依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7號判例),是屬於"對他義務",而不僅僅是產生失權效的對己義務;再者,如果認為234條與367條產生競合,走367條會比較有利,因234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必須要"重大過失"才需負責(民237),而367條只要輕過失就要負責(而且負的還是給付遲延的責任)。而依前開判例,賣家是可以依254條解除契約的。3. 希望本案不會走到法律途徑,如果真那麼不幸的話,因為這個綜擴只賣一萬六,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的強制調解案件,既然綜擴賣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在調解程序上應該就可以解決了。*那個判例案號是2367才對XD
作者: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15:32:00
b大是法律工作者嗎XDD超級無敵專業XDDD補推補推!!!
作者: tank44444 (tank)   2015-03-01 15:41:00
還以為來到life law
作者: JefferyTseng (世界越快,心則亂)   2015-03-01 22:08:00
其實 benjamin1313 推文的意思是,叫大家別惹到他
作者: smha (smh)   2015-03-01 23:45:00
快推,不然別人以為我不懂
作者: BIGNOSER (精銳肥宅)   2015-03-02 02:13:00
競合那邊好像有點奇怪,237應該是與231II對比,減輕/加重的都是「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啊,若真要以對賣家(債務人)有利,應該也是237的故意重大過失責任比較有利吧XD再者,234與367競合的問題,因為兩者最後法律效果不同,一個是責任減輕(如237~241),另一個是透過判例賦予債務人解約權(254),選擇適用上應該是以賣家"希望"發生哪一種法律效果而定...一點愚見,有錯還請指正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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