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撈出這篇提案
很明確的是寫要修正為 減輕或免除其刑 減輕或免除其刑 減輕或免除其刑
小鳥們應該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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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議案編號:2021101707600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印發
院總第 20 號 委員 提案第 11017076 號
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等 17 人,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然而近期卻發生清潔隊員把回收物送給拾
荒婦,被判 10 個月、警察扣押報廢機車時讓車主換零件判 1 年半
、監所管理員私下送 1 包菸給受刑人判 1 年多。雖目前規定對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減輕
之刑度猶屬過重,這與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不同,更有違反「比
例原則」的現象。為使法律適用更符合比例原則精神,修正該條文為
「減輕或免除其刑」,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但近年發生多
起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情形具法律適用爭議,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領小額財物之案件引發爭議。
二、現行法規針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等罪,所得或不正利益金額低且
情節輕微之受有期徒刑被告,縱減輕其刑,僅得減至二分之一,刑度
猶屬過重,仍存有罪刑不相當之爭議,爰修正第一項,使其於刑法上
得以免刑。為期法律適用更符合法治國原則中之比例原則精神,修正
該條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提案人:王鴻薇 蘇清泉
連署人:洪孟楷 林德福 陳超明 馬文君 牛煦庭
黃建賓 陳菁徽 顏寬恒 林思銘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許宇甄 黃 仁 盧縣一 魯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