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鄭麗文好棒棒 短短20天已新增2405位黨員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7 15:08:54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共產黨支台國民黨分部,在兔女郎主席當選後,短短的二十天已經增加兩千多位黨員,
: 天王憲哥說國民黨會讓台灣人幸福?
: 還是中國人的幸福?
: 國民黨今(7)日召開「KMTeam需要您,加入、改變、由您開始」記者會,會中公布,黨主席
: 選舉結束後短短20天內,國民黨已新增2405位黨員同志,其中1412位是新朋友加盟;993位
: 是老戰友回歸。
一天新增二百餘人,這其中沒有「幽靈」嗎?
他們之前不是發揮過「死人甦生術」,讓檢調忙得團團轉的同時,也讓國民黨得以不斷指
責地檢署「追殺」?
這不是「中國人」存在與否的問題
相反的,重點在於,偽造文書的狀況已經消失了嗎?
而且與其為增加黨員人數而忙過頭,國民黨過去的「黨產」——中投、欣裕台針對「移轉
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命令提起的行政訴訟(國民黨本身也有參加訴訟),昨天被北高行
高等庭宣判敗訴
按照一一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十一號、七十二號判決摘要:
(一)黨產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即被告)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
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
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
(二)參加人於六十年六月四日出資設立中投公司,其業務係以參加人投資生產事業及企業
為專業,目的在統籌參加人經營事業資金調度及運用;因當時參加人不具法人資格,於是
在名義上由俞國華、李白虹、胡新南、張心洽、張重羽、朱正明、張鐵清、鄧山如、廖遠
東、朱偉年、潘逸民、朱揆元等十二位自然人配合公司法規定代表黨股作為股東,並以價
值等同於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之政府公債作為設立時之資本,發行股份三萬五千
股;嗣於六十二年間再由各股東以政府公債(與三千五百萬元之政府公債合稱系爭公債)
抵繳股本增資一億六千五百萬元,此後中投公司透過盈餘轉增資方式逐漸增加資本,嗣於
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中投公司分割資產作價資本額七十億元成立欣裕台公司,參加人並將黃
怡騰等六名自然人登記為欣裕台公司股東,實際所有權人仍是參加人,迄一零五年十月十
九日變更登記後,欣裕台公司所有股權業已全部過戶回參加人名下等情,為兩造及參加人
所不否認。
(三)參最高行政法院另案確定判決詳述:自四十二年起至六十一年止,參加人的黨員黨費
收入佔年度收入比率之區間係從二點一零%(四十八年)至五點二零%(四十四年),且
僅四十四年超過五%。而臺灣銀行一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銀信乙字第10500367771號函(
函復查無資料可以提供)、被告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與財政部人員之公務電話紀錄(
六十年公債於七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已銷毀一部分,其餘在八十一年陳報審計部後銷毀)等
卷內資料,認參加人於六十年、六十二年購買系爭公債作為股款之資金來源,已無資料可
供查考,復為參加人所不爭。核參加人對於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後,其非以黨費、政治獻
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而取得之現有財產,係被推定為不當取得
,參加人自四十二年起至六十一年止,每年度預算都需要仰賴政府補助收入,其比例佔參
加人每年收入的五成至九成,除了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六十年分別為五成、六成、七成
之外,其餘年度都在八成以上,在大幅仰賴政府補助款項之下,參加人的自籌收入仍無法
支應年度支出,其預算累計不足額達二億三千五百一十九萬二千二百六十九元,參加人歷
年黨費收入、黨員特別捐等顯不可能單獨予以累積並且在六十年、六十二年間作為成立中
投公司的資金;參加人未能舉證說明購買系爭公債之資金來源,是否來自於黨費、政治獻
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合法正當之黨產;此後中投公司透過盈
餘轉增資方式逐漸增加資本,在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減資七十億元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
而欣裕台公司的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並不是由參加人另行出資成立,且欣裕台公司
設立登記時資本額為七十億元,之後減資至一億九千九百八十一萬八千元,期間無增資,
則原處分認定參加人持有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之股權與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
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無涉,同屬不當取得,難認係符
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來源性質之款項。而參加人取自政府之補助款中,部分縱屬受
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特定任務或事務所應支出之費用,亦無得推論係用以設立中投公司之資
金來源,更無從徒由參加人受補助之合法,即得推論參加人用以取得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
司股權之資金來源乃符合政黨本質之收入;再被告係認參加人持有之原告股權係屬不當取
得之財產,而命移轉為國有,而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回復參加人於六十年、六十二年購買
系爭公債作為上述股款之資金來源,已無資料可供查考,及參加人四十二年至六十一年間
入不敷出之情形下,參加人於三十五年至六十年中投公司成立前所設之齊魯公司等,縱有
盈餘,亦經參加人於各該年度用盡,難認有何累積情事,更無從資為購買系爭公債之證據

又因查無參加人於六十年、六十二年用以購買系爭公債作為設立中投公司資金來源,迄至
一零五年間中投公司資本總額一百一十億元,復係透過盈餘轉增資之成果,期間於九十九
年四月一日減資七十億元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而認被告依黨產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推定參加人取得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所有股權為其不當取得之財產,於法無違。參加
人出資設立及增資之中投公司資金,尚無法確認係以黨產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指黨費
等符合政黨本質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則嗣後中投公司盈餘轉增資之股權,既係植基於
該等原始出資後續經營業務獲利之成果,是中投公司之投資收益情形如何,亦不影響參加
人現今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權全數,無從認係符合政黨本質及民主法治原則所
取得之判定。且原處分關於參加人持有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係屬參加人不當
取得財產之判斷合法,並未認中投公司之資產係其不當取得之財產等情。
(四)依黨產條例認定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而命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等移轉所有
權已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是黨產條例雖將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
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政黨通常財產以外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惟要求被告須在上
開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之範圍,經公開聽證程序,調查認定屬該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所
稱之不當取得財產者,始得依第六條規定命移轉所有權或追徵其價額,俾循此正當法律程
序,保障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符合法治國原則。黨產條例第十四條係規定被告依
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並未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是被告
於一零五年十月七日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參加人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移
轉等舉行系爭聽證有關之聽證紀錄,應僅為被告事實認定心證形成之斟酌事項。被告作成
原處分所憑之依據,無需全部出自於聽證紀錄,其得於聽證程序外,另依職權調查證據,
並得斟酌聽證紀錄以外之證據作為原處分所憑之依據,乃屬當然。查原處分作成前,被告
於一零五年十月七日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是否為參加人附隨組織及其股權是否應命
移轉等」舉行聽證,有被告一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145號公告、出
席人員簽到表等件影本在卷可憑。被告以一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649
號函通知參加人等聽證當事人、當事人之代理人、利害關係人、證人、學者、專家與政府
機關代表等,於一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至被參加人處閱覽確認聽證紀錄內容,經參加人(
由邱大展、李政謙代理)、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陳樹(中投公司暨欣裕台公司董事長
)、參加人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委邱大展及其代理人張少騰律師、參加人之簽證會計師黃興
漢之代理人鄭興海會計師等均到場閱覽並簽到表示意見,被告且依其等所表示之意見再作
聽證紀錄之適當修正,於法並無違誤等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證據並無不符等情甚明。
準此,被告依黨產條例第四、五、六、十四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以
原處分命參加人應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移轉其持有原告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
國所有,並無違誤。
國民黨心心念念的黨產,難道不想追回來了嗎?
肥皂劇看多了,終究是會膩的
所以鄭麗文是否有想到要解決這持續了十餘年的爭議,還是已經打算讓其隨風而去,放棄
這些「祖產」呢?
眼前的真相,最好別被模糊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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