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1 23:19:58※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中天轉播+帶挑撥意味的標語
: 雖然當初宣傳海報上的
: https://i.imgur.com/0cp7lA0.jpeg
: 王義川、黃秀芳、陳秀寶與卓冠廷全數缺席
: 只好找其他地方民代上台助陣
: 認真說其實現場人不算少
: https://i.imgur.com/75KfJGV.gif
: 但是這個氣氛……
: 台上主持人賣力炒熱氣氛
: 結果底下回應聲比圖書館安靜……超尷尬
: 各位怎麼看
中天會跑到民進黨派系的造勢場合上做直播,這看來還真的很罕見
正常情況下的假設,應是:
一、上午時段做完國民黨全代會的直播後,這時應是在回放該片段,而不是再搞新的直播
(且還和國民黨無涉)
二、對於林岱樺的「崛起」,相信與賴清德親近的人不會樂見,畢竟是被「清算」之人,
經媒體曝光得越多,關於其所涉案件的質疑就會越深,林氏也就越有機會洗脫嫌疑
而說到這邊,高雄地院昨天(十月三十一日)才剛就林岱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一
事,裁定予以准許
(案號: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零一號;簡單來講,本來不能和母親、胞妹同住,
如今已經可以回家了)
聲請意旨:
聲請人即被告林岱樺(下稱聲請人)原居所為高雄市○○區○○街○○號,由聲請人與母
親、胞妹林岱縝共同居住,因聲請人被諭知限制住居,且以林岱縝與聲請人均係被告,如
同住恐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由,命聲請人限制住居於○○街以外其他地點,聲請人遂搬離○
○街住所,並陸續變更居所至高雄市○○區○○路○號十四樓之二、高雄市○○區○○巷
○○○號;惟聲請人業經偵查終結起訴,與林岱縝不生勾串問題;且聲請人借住在外,寄
人籬下,多次低聲下氣商借住居地點,另聲請人長期茹素,餐食皆由同住家人支應,亦與
同住家人彼此照料生活起居,而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限制住居起迄今,諸多生活
及飲食不便,已影響國會議員及公務運作執行,又聲請人母親已年近八十,長達半年借住
在外期間,無法陪伴母親,聲請人甚感思念,爰請求同意聲請人得限制住居於高雄市○○
區○○街○○號。
理由:
(一)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之舉,有勾串證人被告之虞,且所
犯為五年以上貪污重罪,經常併有逃亡之虞,諭知交保新臺幣一百萬元,並限制住居在北
市○○區○○路○○○號(立法院台北會館)(之後有新住所要陳報,今日辦保後可以由
執行人員陪同回家收拾行李),並限制出境、出海,偵査期間禁止舆相關被告、證人等接
觸,不得對外洩漏偵査中之機密。」。
(二)本院審核卷證,其中公費助理周忠信、林弘文、連亞溱、黃志強均坦承有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至於被告有無與黃麗雪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而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有待法院逐項
審理;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參以被告曾至國外留學,具有相當能力得在國外
生活,是以原限制被告住居之原因仍存在。
(三)檢察官雖主張:聲請人與林岱縝屬於共同被告,同住恐有串證之虞;如果聲請人要與
母親同住,是否有其他安排,予以尊重,但反對聲請人與林岱縝同住等語。然:
1、檢察官前揭諭知限制住居之理由中,已揭示聲請人於「偵査期間禁止舆相關被告、證
人等接觸」;現聲請人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林岱縝亦由檢察官追加起訴在案,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004、8008、8473、12854、14929、14930、
20641 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8473、31369號追加起訴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是以現階段
檢察官既已偵查完畢,認為聲請人與林岱縝犯罪嫌疑重大,而提起公訴,其等供述不一,
應僅為證據評價與取捨,實難以此要求親姊妹之聲請人與林岱縝於審判期間,全然無法接
觸。
2、再者,聲請人對於限制住居乙節,並無意見,僅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點至高雄市○○
區○○街○○號。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限制住居係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
被告居住自由,而本案尚有對聲請人為具保、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佐以現行科技發
達,縱使聲請人與林岱縝未同住,若其等有心串證時,可持用他人行動電話或電腦上網使
用LINE等通訊軟體,亦能達到勾串之目的,是以檢察官僅憑聲請人與林岱縝恐有串證之虞
,而禁止變更聲請人之限制住居地,有違比例原則中之合適性原則。
3、復斟酌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時,有表示「今日辦保後可以由執行人員陪同回家收拾行
李」乙節,足認聲請人臨時離家,僅短暫時間可以收拾行李,其之居家用品皆在高雄市○
○區○○街○○號,家人亦無法完整代其拿取等情,益徵聲請人主張此諸多生活及飲食不
便,已影響國會議員及公務運作執行,實非無稽。
(四)參諸上情,本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居住自由,認
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在民進黨方面看來,大概要開始擔心了吧?
法院還敢給這種「特別待遇」,看來除了正國會之外的派系,已經害怕林氏無法被定罪,
自不在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