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員違法赴陸懲處 校長、主任也納入!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26 14:49:27
※ 引述《scitamehtam (新竹恐牙狼)》之銘言:
: 2025-10-24 17:03 聯合報/ 記者劉懿萱/台北即時報導
: 行政院9月22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
: 建議懲處原則」,兼行政職的公立教師各級主管也納入,明年7月1日上路。銘傳大學廣電系
: 主任杜聖聰說,從教育現場看,是信任崩解象徵,當赴陸變成懲罰,雙方失去理解彼此能力
: ,未來台灣會變得更安全,還是更孤單?
對了一下資料:
(一)監察院一一四年教正字第十號糾正案(五月十五日已經審議完畢,九月二十五日才公
佈具體內容)
被糾正機關: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
案由:
一零二年一月至一一三年二月間,全國計有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五十
五人「違法赴陸」;又一零二年一月至一一二年十二月間,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
(構)、學校計有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二百六十三人「違規赴陸」。行政
院及所屬主管機關知悉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顯有闕漏,卻無有效應處作為,未能善盡宣導
與監督責任,並懲處違失人員,確有違(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下面詳細的就不錄了
(二)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
第一次違規:記過一次
第二次違規:記過二次
第三次以上:記一大過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第一次違規:記過二次
第二次以上:記一大過
三、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第一次違規:申誡一次
第二次違規:申誡二次
第三次以上:記過一次
四、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第一次違規:記過一次
第二次違規:記過二次
第三次以上:記一大過
目前看來,主要是「你沒有講,才要罰」,不是嗎?
到底這些組織是在擔心著什麼?
而且這不是去不去中國大陸或港澳的問題,相反的更應關注的是在為什麼不要先通知上司
預定行程?
如果沒有見不得光的事,是要煩惱什麼呢?
這種「打是疼、罵是愛」的心理,也是為國家好
且監察院既然沒有要彈劾任何有違失的人員,這算是仁至義盡了,心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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