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5 條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依照刑事訴訟法415條的規定,對抗告法院的裁定除了有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由,本來
就不能再抗告,而撤銷交保裁定顯然不在該項所列事由,當然不能再抗告
白話翻譯:我都已經發回地院處理了,有什麼事去跟地院說,別煩我,有什麼事等地院裁
定後再說
※ 引述《ifeedmydog (我餵狗)》之銘言:
: 那個高院做出裁定了
: 然後最後一點是不得抗告
: 這是什麼意思?
: 是北院最後加保 取消交保
: 都不能再送到高院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