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揚明(剝雞):我沒有輸官司只有和解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9 11:30:57
※ 引述《hydra3179 (掉兩枚紙板)》之銘言:
: 因為很多媒體以訛傳訛、做出錯誤且背離事實的報導,律師聲明將於明天正式發出,我先
: 在此澄清許多媒體報導的錯誤內容:
: 1.一審是在今年2月判決,我不服判決上訴後,進入二審階段,在聲請新證人到庭程序時
: ,因民進黨方面要求才進入調解程序,上週四達成和解協議,是雙方合意,無一方勝訴或
: 敗訴的問題。
: 2.一審法官並未判我賠償民進黨100萬元(求償部分是「免賠」),二審調解更無判決問
: 題,請如此的下標媒體自重,這已經屬於完全違背事實的公然誹謗,我已請律師蒐集相關
: 事證。
: 3.媒體報導若僅依未參與訴訟程序的政黨發言人發文,而不向訴訟當事人、代理人查證相
: 關事實,令人遺憾。
: 黃揚明 9/8
翻了一下裁判文書資料:
https://i.imgur.com/bKHYaf1.png
除了上訴中的案號之外,還有移付調解的案號
只不過,民進黨不是該案的「原告」嗎?怎麼會叫御用「綠師」,和黃氏商談和解的事?
這整個思路,有人理解嗎?
而當初經法院認可在《自由時報》刊登的勝訴啟事,內容是:
黃揚明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三日在 YouTube「中天新聞」,發表「民進黨有人接觸國民黨
的特定立委,開出八位數字的利益千萬元以上,希望可以跑票」之言論,業經法院判決認
定其不法侵害民主進步黨之名譽屬實。茲為回復民主進步黨之名譽,特此刊載勝訴啟事。
刊登人:民主進步黨
不過民進黨本來要求的,依最後聲明則為:
黃揚明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在 YouTube「中天新聞」,發表「民進黨有人接觸國民黨的
特定立委,開出八位數字的利益千萬元以上,希望可以跑票」之言論,業經法院判決黃揚
明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名譽之情事,且黃揚明應賠償民主進步黨新臺幣一百萬元。茲為
回復民主進步黨之名譽,特此刊載勝訴啟事。
讀起來是因為沒有判到賠償部分,所以才會變更
但至於賠償部分,經駁回的理由是:
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致伊名譽權受有損害,伊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原告為政黨,核屬依法組織之
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實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能,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因名譽受損所受非財產上損害,難認有據。至原告雖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
字第7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主張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惟
判決所涉案例事實均有不同,已難逕以比附援引,且本院細觀前揭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
第791號判決意旨,僅係在敘明法人仍受名譽權之保障,核與法人名譽權受侵害之時,得
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無涉,本院自不得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因此如果是民進黨就賠償部分上訴,就真的是臉皮很厚的表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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