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phone15 (JeanValjean)
2025-08-12 22:45:26柯文哲是否收賄目前還存在爭議
但圖利罪目前看來很有可能會成立
人性就是火要燒到自己身上才會痛
看別人家火災都沒感覺
以下是gpt整理的台灣圖利罪爭點
為何藍白不利用柯案推動圖利罪修法?
圖利罪的核心問題
根據《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即使沒有收賄,只要有使人獲得不正利益的事實,就可能構成犯罪。
爭議點如下:
圖利 vs. 正常政策判斷: 公務員本來就會因為政策推動,讓某些廠商或民眾得利,是否每次都可能被追圖利?
事後論斷: 很多案件是政策執行多年後才被質疑,有失公務員行為可預測性與信賴原則。
打擊積極行政: 為了怕被告圖利,官員可能傾向「不作為」、「不敢拍板」,行政效率被拖垮。
圖利罪是不是台灣獨有的法律?
不是,但台灣的圖利罪規定特別嚴格、而且容易被濫用,在實務上近乎「全世界最嚴」之一,也被不少法律學者批評。
有圖利罪概念的國家(以職務不當利益為構成要件):
日本: 有「職務上不正行為」等條款,但一般與賄賂掛鉤,不單獨以「圖利」定罪。
韓國: 公務員如為特定人圖利,有類似處罰,但通常需搭配收受賄賂或違法利益。
德國、法國: 對於公務員違法圖利行為也有規範,但強調**「對價關係」與「違法性明確」**。
美國: 著重於貪污與濫用職權,有利益衝突法規與聯邦反貪法,但沒有明確對應「圖利罪」這種模糊處罰機制。
台灣的特色在於:
不需收賄、不需對價,也可以成立圖利罪。
圖利對象可以是第三人(例如廠商、企業),即使公務員本身沒得好處也可能被判刑。
法官往往是事後「以價值判斷」來認定是否圖利,導致法律不確定性極高。
學界與法界對圖利罪的批評
林鈺雄(前檢察總長):「圖利罪本質上是懲罰結果,而不是故意或動機,會使行政風險提高。」
黃國昌(律師/前立委): 「圖利罪常淪為政治鬥爭或事後清算的工具,對民主行政不利。」
多位教授建議修法: 將圖利罪「限縮適用」,改為必須有明確違法與私益對價關係,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