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這就是標準的法盲,連法條都不查一下就可以在那邊胡扯的。
首先,如果黃國昌公布的偵訊光碟為真的,那就是觸犯了國民法官法第60條一項的禁止規
定,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洩漏給他的律師則
會送律師公會懲戒,最重可以除名。
第 60 條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假的,那就是觸犯了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因為根據刑法220條二項
的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視為文書,而偵訊光碟
是刑事訴訟上偵查機關詢問被告的內容證明,是為公文書,無製作權人而製作或變造偵訊
光碟,就是偽造變造公文書,再把它拿到國會殿堂上來質詢,就是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
一樣是犯罪行為。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結論,小草就是一群反智團體,他們的存在是這個社會的墮落。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蘇偉碩FB
: 《列被告!黃國昌為何不怕?》
: 一位國會議員在質詢時,以播放「神似」檢察官不法恐嚇嫌疑人的聲音檔,質問法務部
長
: ,如果有檢察官這樣訊問,算不算是非法恐嚇嫌疑人。之後並聲明,該音檔為「示範帶
」
: 請問這位國會議員有觸犯什麼法律嗎?
: 當然沒有!
: 地檢署對外發布,因有人檢舉,已將立委黃國昌列為他字案被告。
: 請問如此,對立委黃國昌有利還是有弊?
: 大大有利!
: https://reurl.cc/5KY5gG
: 沒錯
: 蘇醫師說的真的太對了
: 反觀 塔綠斑傻鳥
: 一直洗一直洗
: 結果還不是一樣沒犯法
: 真的笑死
: 國昌老師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