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屁眼想一下就知道,一定是柯文哲律師把偵訊錄音給民眾黨的。
然而法律上,不能用屁眼當證據。
事實上能接觸到偵查音檔的,除了柯文哲律師,還有檢察官法官,甚至同案其他人的律師
都可以。人數太多了
這種小罪,也不可能申請到搜索票或者羈押來逼供。
甚至律師也不會白痴到留下證據。
也就是說,除非違法當事人自己承認,不然根本找不到證據定罪的。
事實上這就跟馬記者當初搶先報導usb1500新聞一樣。一定有人違法洩漏出來啊。
但就沒辦法定罪一樣
※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如題
: 薯條哥說他手上有柯文哲案件的偵訊錄音
: 那這個肯定是柯文哲律師給的吧
: 不可能是別人給的
: 但是這種偵訊光碟是業務的秘密
: 不能隨便給人吧
: 薯條哥說他手上有
: 那不就表示已經有人洩密
: 這樣的話
: 柯文哲的律師
: 484就犯了洩漏業務秘密罪?
: 應該有人要去檢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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