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賴苡任:法官問中選會三大疑問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04 10:41:05
簡單詮釋一下: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庭審中法官問中選會三大疑問,因為法官真的很疑惑,也是我們很疑惑的地方:
: 1、「為什麼第一階段提議人不能當第二階段連署人,分1%、10%的意義何在?我以為你們會
: 知道原因,還是有什麼特別的意義?」
: 中選會:「為了順利成案」
這給人答非所問的感覺
法官問的是「提議、連署人員不能重複的原因」,但回覆時卻以「下修門檻」部分為主,
看起來是沒有做足功課吧?
: 2、「為什麼需要1/2提議人寫同意書才能更換備補領銜人,意義何在?」
: 中選會:「我們不是立法者難以說明」
修訂的責任在立法院身上,但立法院真的有制定該規範嗎?
與其作繭自縛,不如就此算了
還想在這時候追擊,無法顯示出其高尚...
: 3、「整個罷免案領銜人『如影隨形』,但他又不是二階段的連署人,不能代表二階段連署
: 人,這很讓人疑惑欸?我還以為是有什麼特殊狀況」
: 中選會:「...........」
言下之意:
第一階段的「領銜人」不能在第二階段參與連署,這種規定很有問題
只不過,要宣告該條文違憲,還得先經過憲法法庭的程序(意即必須裁定停止審理),但
賴氏的目標是等法官駁回,接著再拿去釋憲
然而在還沒到達終局裁定的情況下,他是真想越位尋求救濟嗎?
再輔佐日前中選會的敘述:
「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依法皆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
就《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簡稱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
表人」的意思。無論是罷免提議、提議送件、罷免連署、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
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徵求連署,何
況罷免案提議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
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之權
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皆為現行法律所定。」
就整個節奏看來,最終大概會往對中選會有利的方向的傾斜
畢竟擅於斷章取義的,大多是藍白代表才對吧?
他們表面上是「贏麻了」
可是實際風向卻不大對勁,因此自然也有混淆視聽之處,不能不謹慎看待...
反正結果出來的時候,效力基本上過去了
不如等到下次需要附上身份證影本的時候,再重新來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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