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意旨
◎被告張淵翔以新台幣40萬元交保部分:
被告張淵翔經訊問後,坦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文書犯行,依據卷內被告及
同案被告張金發、紀文荃、吳國勝、游正義之供證,罷免提議人名冊、罷免提議人
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被告等人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
後,足認被告張淵翔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
大。
雖有共犯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惟考量被告張淵翔就上開犯行供承不
諱,認無羈押之必要性,尚非不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處分,准以新臺幣40萬元具保
,並限制住居於現住所,且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接觸。
重點:
1.張淵翔認罪,確實有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2.有共犯未到案
3.張淵翔都招了
那共犯會是誰?公務員?政務官?民選首長?黨務高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