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再次證實她的學歷不知道用什麼換來的?
這可能要問問她的老公兼學生時期的老師了。
她今天說,因為選罷法覆議失敗,等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二階段的連署都應該要適用新法
。這說法,顯然是沒有把選罷法131條考慮進去,該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
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這條已經
定的夠清楚了吧?連不用法學專業的人都看得懂耶。
再進階一點分析,翁曉玲的說法其實是把第一階段跟第二階段拆成「兩個」獨立的申請案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我們看選罷法把罷免的程序區分為「提出」與「成立」,前者是
依第75條送出原選區1%以上的提議書,後者是在選委會確認符合提議人數門檻後,依第
79條第2項通知提議人徵求連署,而提議人必須在第80條所定期間內完成連署書的徵求,
這中間並沒有一個由提議人「重新提出申請」的動作,而是選委會通知可以繼續送資料。
看懂了嗎?罷免程序裡的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是「同一個罷免申請」裡的先後程序,第二
階段不是新的申請案而是同一行政程序的繼續。既然是同一行政程序,當然不可能適用不
同法規,除了選罷法131條之外,就算沒有那條規定,於行政程序中發生法規變更也應該
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從優原則。翁曉玲說不同罷免案件適用不同法規不是很奇怪
嗎,問這蠢問題的時候有沒有想想同一程序先後適用不同法規才更奇怪?
不然我請問一下,我去申請清大博班,第一階段書審過後,突然改規定,跟我說第二階段
面試要適用新的規定,照翁曉玲的邏輯應該是要這樣,這樣合理嗎?
翁曉玲到底可以蠢到什麼程度?真的是可憐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