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

作者: s7503228 (情報屋)   2024-05-24 21:33:21
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
幹 到底讀什麼普攏共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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