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

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24-05-21 23:49:09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 第四十七條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 ,
: 並提供複本。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
: 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
: ,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 ============================================================================
: 總之,只要立法委員組個 XX調查委員會,
: 例如取名叫 清廉調查委員會
: 就可以調查任何 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
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
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這條也是配合很多人在吵的釋字585所做的修正
都是在確保立委執行『憲法保障的調查權』同時不會去干擾其他機關也受憲法保障的權力
整部法律邏輯是這樣
45 46條規定了『可調查的範圍』
47條才規定了在『可調查範圍內』所有相關法人團體機關人士等等的配合義務
你不看前面45 46條只看第47條,當然會產生只要有XX委員會就是天皇老子機構想怎麼
調閱就怎麼調閱的錯覺
that's all
對了,再補充一點 46-2是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然後國民兩黨投贊成票支持通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