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

作者: win8719 (win8719)   2024-05-19 07:59:06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46832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
: 4.完整新聞內容︰
: 國民黨、民眾黨聯手擴張國會調查權
: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十七日處理藍白所提國會擴權案,朝野立委激
: 烈駁火,立院廿一日將處理後續條文。依據在野黨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政府機關正
: 調查的案件,立法院有權要求五天內提供複本,否則將送彈劾。由於政府機關涵蓋司
: 法、監察等憲政機關,民進黨立委批評,這完全違反憲政體制的權力分立,亦違逆偵
: 查不公開的原則。
: 綠轟違反憲政權力分立
: 朝野立委當日纏鬥十八小時,最終僅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兩
: 條文二讀表決,針對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要常態化進行,對立委進行口
: 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告廿一日繼續開會,處理後續條
: 文。
: 民進黨團抨擊,未經立法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及逐條討論就強行表決,且藍白草案條文
: 直到表決最後一刻才喬出來,此前根本無法得知條文內容。國民黨團則說,在執政黨
: 龐大壓力下,邁開國會改革第一步,會繼續努力讓修法完成,不負民眾所託。
: 週二院會繼續處理的條文中,包括藍白聯手要擴大國會調查權等爭議內容。
: 根據藍白新出爐的修正動議條文,立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
: 、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若經政府機關如
: 司法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若法人、人民團體或關係人員
: 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 鍰;公務人員違反上述條款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
: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批評,立院修法不能逾越憲法,但這完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根據釋字第五八五號,立委調查權的範疇必須與行使職權相關,無法毫無限制、包山
: 包海的調閱;且偵查中案件亦不得調閱,否則違反「偵查不公開」。
: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說,立法院調查權的範圍,僅止於與司法調查無關的資料,這也是
: 民進黨版本之所以限定調查範圍。若立法院能調閱正在調查的案件資料複本,當然會
: 對調查過程造成壓力,這非常可怕。
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
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
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
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
罰等規定,並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之程序,且於同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依前
開意旨修正之前,其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行使裁罰權之要件,亦非明確,與正當法律程
序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均有未符。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
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
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
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
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就是這段
之前就有解釋過了
你提的東西罰款啥的刑法都有了
你不需要自作多情給你立法院擴權
應該交給檢調處理~
用刑法165條跟214條處理就好
這是檢察單位的事情不是你的事情
對了關於偵查不公開裡面也有說明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
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
、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
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
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
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
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所以偵查的案件
因為涉及權力分立還有制衡原則問題
所以也不行要求對方交出偵查資料來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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