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5-19 01:38:55
: 4.藐視國會罪,會讓一般老百姓有刑事責任嗎?
:  這是錯誤訊息!老百姓不會有刑事責任!
:  一般老百姓在國會說謊,不會有刑事責任。
:  雖然目前的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  無論是否擔任公職,只要在國會說謊,都須要負刑事責任。
:  (而這也是2012年林佳龍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
:  但是這次,由國眾共同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
:  已盡量將刑度降低
:  目前只有「公務員、政府官員、政治人物」,
:  在國會說謊會有刑事責任。
:  而所謂刑事責任,都是「由檢察官認定與處理」
:  並不是任由國會亂關人、亂罰人。
: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民進黨要這麼力爭保障說謊的人)
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受調查時,就重要關係事項,提出內容不實或經偽造、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者,亦同

前二項出席受質詢者及受調查者,有下列情形者,不罰:
一、涉及行政特權事項決定不公開之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個人隱私或受其他法律保護之秘密事項。
一條適用在質詢:刑法§141-2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
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他在直播中列舉英美日法德的比較法,說各國針對拒絕作證、說謊的證人,都有刑責,那
是針對聽證而言,卻故意避談本次藐視國會法案最大的問題所在 – 處罰質詢的部分。
黃國昌你這麼愛援引比較法來捍衛自己的主張,請問質詢時的藐視國會,比較法在哪裡?
- 美國完全沒有質詢時藐視國會的規定。
- 英國針對質詢時的藐視國會超過一百年不動用刑罰。
-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比較法,把反質詢當作藐視國會。
你為甚麼不誠實的告訴觀眾,藍白的國會改革就是在吃自助餐呢?
為甚麼不敢告訴觀眾,你們打著"各國都有"的旗號,偷渡了自己的東西呢?
你援引林佳龍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說國會改革是民進黨自己的主張,問題是,林佳龍版
本根本不處罰反質詢,你為甚麼不講清楚,要混淆視聽呢?
: 5.當天表決了什麼?
:  a. 針對決定立法院開議日,原條文沒有說朝野協商失敗後怎麽處理,
: 現在加上了「表決定之」
:  b. 針對總統發佈的緊急命令,全體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原條文是不記名)表決通過
:  c. 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立法委員可以以即問即答向總統提問
同樣的問題
你張嘴就是比較法,為甚麼不說說比較法上,哪個國家的直選總統要接受立委即問即答?
因為根本沒有,你不敢講嘛!
再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總統得做國情報告。
本次二讀通過的法案,卻規定總統應接受即問即答。
立法院超出憲法文義,創設憲法所未規定、比較法上亦無先例,總統應對立法院負責的規
定,你為甚麼避而不談?
把觀眾當白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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