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

作者: Tosca (hi)   2024-05-07 10:25:20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
: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5260203.aspx
: 根據排黑條款來說
: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 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
: 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
: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有洩漏國家機密的話就不能登記參選了
: 這次會不會是徐巧芯最後一次參選了?
: 推 m82: 要先判決有罪定讞 114.32.112.138 05/07 10:13
: → win8719: 4年應該會判了 114.44.37.111 05/07 10:14
排黑條款超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
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國家機密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第 32 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只是有罪判決確定就終身不能參選
連最後判緩刑也不行參選XDDDD
是說萬一真的不能參選
巧芯可以去提釋憲
我覺得釋憲下去違憲機會很大
畢竟國家機密可大可小
現在這法是不管洩漏多小的機密都終身不能參選
比例原則太扯了
選罷法修成這樣
怎麼還沒人提釋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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