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徐巧芯直接公開外交部的密件耶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5-05 22:40:58
※ 引述《CavendishJr (五劑究極梅西)》之銘言:
: ※ 引述 《Whitening (whitening)》 之銘言:
: :  
: : 我們國民黨的戰神,松山蜜獾,塔綠班殺手,立法委員,徐巧芯,
: :  
: : 今天直接公開外交部的密件,要來打擊我們的外交部,
: :  
: : 雖然徐說她有把部分內容遮蓋,可是欸,
: :  
: : 人家外交部開頭就寫是密件了,你立法委員真偉大,直接公開密件內容欸。
: :  
: : 噓 xxxcv: 已經解密了 223.139.151.221 05/05 19:01
: 自費網軍又在造謠
: 巧芯自己講那份文件
: 解密時間是2033年
: 許多部分要保密所以不能給大家看
: https://i.imgur.com/YmRXYzn.jpeg
: 所以她用便條紙把貼住一部分嘛
: https://i.imgur.com/8OxqZ6L.jpeg
: https://i.imgur.com/vml1iR0.jpeg
: https://i.imgur.com/ESSks6S.jpeg
: (不知為啥圖片來源是民眾提供就是了)
: 有沒有2033可以看成2023的八卦
: 這也能來帶風向喔XDDDDD
小弟來幫大家解讀一下這份公文
在標題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前面有個圈圈加個密字
應該是比照下面的外交部函的機密等級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
六十、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
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
我們來看看下面的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本件至122年12月31日解密)
說明外交部函是密件
而且必須到122年12月31日後才能解除保密
屬於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屬於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構成要件
一、
公務員之定義明定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稱公務員者....之公共事務者。」
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不以有無經考試、銓敘、任用為準,只要符合 相關
身分、授權、受託等法令規定即為已足。
二、
本條文第 1 項之犯罪手法為「洩漏」或「交付」。
稱洩漏者,謂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之意,洩漏之方法並無限制,以公開或
秘密方式進行均可,如張貼公告、公開提示、秘密傳閱、透過科技設備傳輸、
口頭或電話告知等,重點在於使應屬秘密之內容,讓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
至於相對人為特定之人或為不特定之人,均在所不問。
三、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
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
標準
我們來檢視徐巧芯的行為
完全符合刑法洩密罪的構成要件
這完完全全就是現行犯
我真的沒想到一個立法委員能做出這種事
我們繳的稅居然要供養這種目無法紀的人
真的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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