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

作者: yoyoruru (哇系笨阿佑)   2024-04-30 17:29:33
※ 引述 《downtoearth》 之銘言:
: 我如果是HR,我馬上就把104上面簡介跟公司規定
: 修改成,入職後三個月內會有首次考核
: 考核成績優良者,薪資會依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並享有XX福利
: 現實存在試用期,但是沒有入法就是因為
: 這是勞方跟資方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
: 有各種樣態,沒有辦法以立法方式把所有具體會發生的情況
: 具體規範在法律中,技術上辦不到
現行職場上大部分公司都是這樣處理新進員工的呀。
今天大部分的公司在面試新員工
該職缺開30000-35000
面試的時候就會詢問面試者期望薪資
面試的人很客氣的要求30000-32000
這時合格的新人,進公司就是拿這個薪水
公司通常會表示,3個月後會重新敘薪
視表現提高至35000
一開始就提35000的,通常會開個32000給他
然後跟他說,3個月後調至35000。
修法後,我公司依法辦理呀
同樣職缺,前三個月員工就是拿基本薪資
三個月後調到30000-35000
既合法,小草三個月後又能提高薪資
公司還能節省成本
這三贏的局面
藍白立委應該提名「諾貝爾經濟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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