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什麼是「不得」,勞基法修正真那麼差?

作者: e52155 (玳鱗官洛音)   2024-04-30 15:43:28
法規上沒有試用期,
但實務上屬於雙方議定項目,
目前台灣還是很多公司執行這個做法。
但台灣人最缺乏的就是合約概念,
大多數人都是公司給啥就簽啥,
連跟公司「議定」的動作都沒有,
甚至連法治概念也沒有,
不知道合約不能跟法律牴觸。
那些什麼試用期不給薪,
試用期資遣不用資遣費,
還有什麼試用期福利不同的,
八成是被騙過,
兩成是沒遇過試用期都是用聽的。
試用期就是跟正式員工一樣的待遇,
唯一的差別就是,
你跟公司談的薪資有沒有被凹,
像是給你OFFER是含勞健保5萬,
但前三個月試用期只給你3萬5,
這就是試用期唯一合法的寫法。
這也是這個法條的重點,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
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錨定試用期薪水?
你的錨在你跟老闆談的薪水,
關8成什麼事情?
阿老闆薪水開低你就別去啊,
平常不也都這樣嘴別人低薪?
啊那些說可以低於基本工資的就更好笑,
基本工資是看「實領」金額,
你連扣企業負擔的勞健保費後,
「實領」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了,
打8折再扣勞健保低於基本工資,
那麼好檢舉的事情不去檢舉,
是不相信勞工局嗎?
你可以說國民黨爛,
這法條爛,
那都是個人意見無所謂。
但看到一堆人說這可以弄出22K,
可以錨定大家的試用期薪水,
真的是笑笑。
啊那些說有辦法合法弄到22K的,
拜託先來一篇說明文,
讓大家在國民黨通過法條前可以先準備一下,
企業們一定會很愛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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