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

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2024-04-30 08:59:56
※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73925?page=2
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記者整理的,不過就這三段文字
這意思是說要交給沒三小路用的監察院嗎?
這就跟王國材的微罪不舉一樣啊,跟本鼓勵執政黨任下的官員違法
有沒有覺得國民黨突然高大上了呢?
至於找鄉民來是另一個議題哦
這個應該是學美國的聽證會制度,如果是美國的聽證會制度
如果找來的民間證人不直接面對問題答覆,或是虛偽陳述,仍有法律問題
我是覺得現在都還是有得吵的狀況,
不過有些人就是來認知作戰,直接連結到上網就會被罰,
明顯的就是要當沈伯洋講的中共在地協力者
而且這群人還是跟塔綠班的主張大幅重疊
我懷疑PTT塔綠班陣營鄉民內有大量的中共第五縱隊進行滲透認知作戰
要不然怎麼會這麼有規模和毫不禾艸點羞恥的造假呢?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英國: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
   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
   (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德國: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
   如證人拒絕到場則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
   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連續
   處以罰鍰一次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美國: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
   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開會時,有向本院院長及本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
: 權。依上開規定,行政權及立法權分立,各有權
: 利義務,應秉持相互尊重合作之原則,進行質詢
: 及備詢程序,惟前述委員提案涉及對備詢之機關
: 首長處以行政罰鍰,是否已有違權力分立之平等
: 關係?又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櫫之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該
: 提案又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之妥適性
: 等,均有待釐清,敬請貴院審慎衡酌,俾符合憲
: 法所揭示之相關原理。
: 大家想想看喔
: 沒事去個圖書館,鍵盤訐譙一下立委
: 馬上就被查IP+調監視器
: 如果這法案通過
: 馬上就可能被叫到立法院當被質詢人了
: 還不得拒絕回答喔
: 然後只要立委連署或附議
: 就可以罰你錢ㄟ
: 憲法裡有寫立法院可以做侵害人民的行政處分嗎?
: 所以現在藍白都可以超越憲法就對了?
: 你們想想,你拿著借書證,進了圖書館,
: 打著字還呵呵笑,突然就被查IP調監視器了!
: 所以,沒有白藍的日子,才是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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