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

作者: ms883050 (腰閃到好恐怖)   2024-04-30 00:36:47
※ 引述《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之銘言:
: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 我們的松山蜜獾,塔綠班殺手,女版黃國昌,見神殺神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徐巧芯,
: : 剛有網友批評徐,就直接被肉搜抓出來,
: : 以後藐視國會罪施行後,批評徐委員是不是要直接關3年了?
: 我沒很關注,但是查了一下,請問一下,網友是被質詢人嗎?
: 還是你是來 認知作戰的
: 跟據沈伯洋的分類
: 你是中共在地協力者對吧
: 國民黨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被質詢人的答覆不得超過
: 質詢範圍,除了對國安有立即明顯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外,
: 否則不得拒絕回答或提供資料,也不能作虛偽不實陳述或期他藐視
: 國會的行為
: 如果違反規定者,國民黨提案由會議主席或質詢立委提案,經出席
: 委員1/5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可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10萬元
: 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可按次連續處罰。對於情節重大者送
: 司法機關,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https://reurl.cc/ZeAeaV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
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或就
委員所詢事項虛偽陳述,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之規
定一節,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文(如
附件)第 11 項,同條例(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
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8 條第 7 項「違反
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或第 6 項規定
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
處罰之」及第 8 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
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
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 7 項之規定處罰
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上開第 11 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關於
真調會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部分
亦敘明: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
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
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
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
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
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
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
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及法
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另依據憲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本院有向
貴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
開會時,有向本院院長及本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
權。依上開規定,行政權及立法權分立,各有權
利義務,應秉持相互尊重合作之原則,進行質詢
及備詢程序,惟前述委員提案涉及對備詢之機關
首長處以行政罰鍰,是否已有違權力分立之平等
關係?又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揭櫫之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該
提案又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之妥適性
等,均有待釐清,敬請貴院審慎衡酌,俾符合憲
法所揭示之相關原理。
大家想想看喔
沒事去個圖書館,鍵盤訐譙一下立委
馬上就被查IP+調監視器
如果這法案通過
馬上就可能被叫到立法院當被質詢人了
還不得拒絕回答喔
然後只要立委連署或附議
就可以罰你錢ㄟ
憲法裡有寫立法院可以做侵害人民的行政處分嗎?
所以現在藍白都可以超越憲法就對了?
你們想想,你拿著借書證,進了圖書館,
打著字還呵呵笑,突然就被查IP調監視器了!
所以,沒有白藍的日子,才是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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