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劉彥澧財產申報資料

作者: MIROS (MIROS)   2024-04-18 17:48:03
看到推文有人提到幫忙想想。在這邊幫忙想想可能的理由。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下列規定:…二、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所以要看看單支手錶有沒有20萬元以上。
二、手錶可不可以折舊?勞力士手錶可不可以折舊?
找到一件司法判決(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60號判決)理由:
「系爭勞力士手錶…建議售價為52萬9100元…購買系爭勞力士手錶已逾5年,其折舊標準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所載…因手錶屬性與時鐘類似,其耐用年數應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故系爭勞力士手錶折舊後殘值應為5萬2928元」
如果照這見解,勞力士手錶也是可以折舊計算殘值的。
三、看有沒有辦法主張依上面判決見解主張折舊,然後主張折舊後的手錶不到20萬元,未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指的「一定金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