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吳宗憲沒收發言權然後叫大家多念書?

作者: t21 (t21)   2024-04-15 11:01:40
第 57 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委員會
應該先看57條再來看32條吧
講白了就是民進黨以前常用的那招呀。
給你個面子讓你有機會發言一下
如果還有鬧
真的不爽雙方就來投票表決呀。
就笑你民進黨不敢。XD
黃國昌和傅崑萁兩個人,
講白了就再看大麻柯演戲
最好笑的是柯建銘佔著發言台不走。XD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 引述《pufferfish72 (海草養殖專家)》之銘言:
: : 剛剛司法法制委員會有個笑話
: : 吳宗憲聽花蓮王的 準備沒收發言權利
: : 導致民進黨驚訝、反駁
: : 結果最後叫大家回去多讀書 這是主席的權利
: : 原來主席那麼大ㄛ 連發言權都沒收ㄏㄏ
: 第 五 章 討論
: 第 28 條
: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 第 29 條
: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
: 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 第 30 條
: 委員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
: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 第 31 條
: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一次為限:
: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 三、質疑或答辯。
: 第 32 條
: 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
: 為決定之宣告。
: 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
: 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 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
: 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 第 33 條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
: 討論。
: 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
: 決。
: 我去翻立法院議事規則
: 到底那一條說主席可以沒收議員發言權利
: 以上次韓國瑜用的應該是這條
: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 這次也用這條嗎?
: 吳宗憲你有問過萬來伯嗎?
: 通常叫人家回去多讀書的
: 都是無賴戰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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