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緩起訴要件 立法委員們要不要也修改一下

作者: Nick87061319 (冠同學)   2024-04-13 09:18:18
什麼是緩起訴
「緩起訴」可以當成暫時不會被起訴的意思,且只要經過一定期間沒有再犯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原來所犯的罪就不會被處罰。
現今的緩起訴要件是
所犯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適當,就可以給予緩起訴。通常會附加條件,如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或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或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等。實務上最常見緩起訴處分的罪名,如酒駕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那這樣我們以黃子佼案件來看
首先感謝黃捷委員提倡修法兒少法39條
但…..很重要的是
未來兒少法39條修法 就算刑期加重
只要最輕本刑在三年內
檢察官認為適當依然能夠緩起訴
例如修法完 刑期改成1年以上有期徒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夠重了吧?
然而 黃子佼類似事件再發生 只要你夠有錢 夠誠懇 當下刪掉影片
就算你持有未成年的影片內容在怎麼不堪
就算你是那個邪惡網站的會員
就算你付很多錢讓他們去做這些事情
你依然有可能可以緩起訴
就跟現在的黃子佼一樣
那修法有用嗎?
你修的在重 緩起訴判下去
依然不用審判啊?
當然 緩起訴是為了降低法院工作量能這點我夠理解 避免過度不嚴重的案子浪費法律資源
降低檢察官跟法官的壓力
以這個案例為例 社會觀感來說 不嚴重嗎? 嚴重! 但問題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緩起訴要件
那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把緩起訴要件在內縮
雖然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但這個社會法益不大嗎?
我們有很多方式去降低工作量能
例如增加法官檢察官數量不也是其中一個方法嗎?
所以我誠心的拜託各位立法委員
會看PTT的立法委員去修改緩起訴要件
至少能夠進入審判過程
因為不只是兒少法
很多社會案件都有可能進入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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