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黃珊珊FB 國會改革何來毀憲亂政之有

作者: Rrrxddd (RRXD)   2024-04-02 09:05:00
黃珊珊FB
【人民盼望已久的國會改革 何來毀憲亂政之有?】
國會改革一直都是民眾黨的重要政見。因此,珊珊今天也到司法法制委員會,重申民眾黨
版國會改革法案,是為了回應人民對國會改革的訴求,而不是為了毀憲亂政而提。
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對立法院職權相關泰半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以中華民國憲法來看,分
享我國國會權限的憲政機構可能有三個:國民大會、立法院與監察院(釋字第76號解釋確
立此一見解)。當然,這在屢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改下有了改變,而且在歷次的大法官解釋
中,也逐步勾勒出更清楚的國會調查權範圍與界限。
民國82年的釋字第325號解釋確立了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卻也同時把我國的「國會」從
釋字第76號解釋建立的「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定義修
掉。至少已325號解釋之精神來看,我國現在的國會只剩下立法院了。而釋字325號解釋,
確立了兩件事:
1.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必要時得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機關除非法律規定
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案、考試機關考績、監察委員糾舉彈
劾糾正之判斷等,對監察院調閱文件有限制者,立法院也要受相同限制。
民眾黨版的修正草案在文件調閱權上,並沒有逾越釋字325號解釋的範圍。關乎文件調閱
權的民眾黨版第47條草案,也明定受調閱單位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顯然沒
有違背釋字325號解釋精神。
而93年的釋字第585號解釋。在這號解釋中則更明確的畫出了立法院調查權的界線與實質
內容,包括:
1. 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與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2. 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
3. 程序上,必須以法律為適當規範;
4. 如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須訂定特別法;
5. 個案調查事項的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力核
心範圍,或對其他機關權利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而民眾黨的每一條條文,也都落在大法官釋字585號的解釋範圍內。民眾黨並沒有訂出任
何超越大法官解釋精神的條文。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說,釋字633號解釋認定當年真調會條例中,裁處罰鍰的條文是違憲
的;因此民眾黨版中給予罰鍰的規定也有違憲之虞。然而,根據釋字633號解釋,當年真
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所以違憲,是因為該條例「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與
上開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不符」;但綜觀民眾黨版修正草案,並沒有賦予聽證
調閱委員會任何逕自裁罰的權力。民眾黨版並沒有訂出任何類似當年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
三項的條文,因此也沒有違背釋字633號解釋之虞。
珊珊要強調,如果民眾黨版都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數份
大法官解釋,民眾黨版何來毀憲亂政之有?民眾黨不是活在民國34年中華民國憲法剛通過
的時候、也不是活在中華民國還有三個國會的時候;民眾黨更沒有要把臺灣帶回79年前。
民眾黨是為了當今2024年、國會要有更好的運作、更強的監督而提出的改革。毀憲亂政這
頂帽子,我們擔待不起!
#黃珊珊 #司法法制委員會 #質詢
https://reurl.cc/v0rg3L
珊珊不愧是政治經歷完整的人
這篇文
打臉一堆惟恐天下不亂的塔綠班
整天只會搞內鬥
讓台灣社會撕裂對立
真的為台灣著想的民眾黨
卻被塔綠班這群人批評的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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