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秀非機密公文犯了什麼法?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3-27 15:23:05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恕刪)
: 新聞常常有人在秀公文
: 到底有什麼問題?
: 犯什麼法?
: 其他人秀公文稀鬆平常
: 柯文哲秀公文就罪大惡極要送土城?
: 你們摸摸自己的腦袋
: 好好想一想
: 柯文哲是第一次在記者面前秀公文的人嗎?
: 今天到底是在吵什麼?
這其實是一個好問題,很值得討論。
既然是在問什麼法規,就先把法規找出來。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文公開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文字第1103012293號函修正第九點,自函
頒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文公開作業機制,落實「開放
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施政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公文,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
件。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管有之公文,以公開為原則,不
公開為例外。
四、各機關辦理公文公開作業,應注意不得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
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或其他特別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五、公文公開形式如下:
(一)完整公開:將公文原件內容(含核章及批示資訊)全部公開。
(二)部分公開:去除或遮掩部分公文內容、核章或批示資訊。
六、公文公開核定程序如下:
(一)市政會議紀錄:一經核定,即可對外公開。
(二)本府重大政策公文:經政策核定後,即可對外公開。
(三)各機關業務會議紀錄及各層級任務編組會議紀錄:原則一經核
定,即可對外公開;但各機關首長(召集人)可另行核定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
(四)各機關其他公文:機關視業務推展需要,由公文決行層級之長
官核定對外公開形式。
七、各機關應隨時檢討審視不予公開公文之事由,是否已有客觀情事變更
,以適時對外公開。
八、各機關公開之公文,除放置於機關網站外,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其他
足以使公眾得知之適當方式為之。
九、違反本原則程序,逕將公文對外公開者,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一百零四點規定專案簽報議處。
以上是110年柯文哲市府的規定。
那麼應該要問的是,陳智菡所秀出來的公文,有沒有經過上面規定的程序。
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應該是透過一定程序對大眾公開。
而不是只有特定人才能利用特殊管道取得。
所以陳智菡是從怎樣管道取得的? 應該也有說明的義務。
尤其柯文哲自己以前頒布的規定,自己的幕僚應該也要遵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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