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真的有人賣A漫被判刑耶~~~~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24-03-22 19:18:29
我當城主之後好像就沒在政黑發文了,只不過這個東西跟我有關,
知道的也比較多,可以J4一下 ==
首先,T醫森講的這個判決有瑕疵,所以衛福部保護司和衛道團體自己都不敢拿出來講。
https://reurl.cc/678L9Z
「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
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
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問題就這段。
法官說104年修法,把「圖片」改成「圖畫、照片」,
就是代表修法目的這條包含虛擬人物。
但實際上「圖畫」的部分其實是這個法在84年成立,
還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就有了。
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
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96年的時候說
一、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主要理由有三:
1.兒童及少年色情產品為對受害人虐待之永久紀錄,足以對其未來造成持續性傷害;
2.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
3.斬斷市場需求,抑制兒童及少年色情製造。
所以二十八條改成這樣: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104年全文修正成現在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圖片又變成圖畫。
理由則是:
三、為資周全,將原條文第一項「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
「電磁紀錄」修正為「電子訊號」,並酌作文字修正。
所以法官這理由有瑕疵。
立法理由沒寫虛擬人物,圖畫又是從立法之初就存在。
(我猜圖畫這個名詞應該只是慣例寫法,因為刑法23年初版就有圖畫了 ==)
那他的判決書這段就完全是自己變出來的 ==
這段前法務站長龍包在論壇就解釋過了。
所以管制方為啥沒人敢拿這個判例出來說?因為一定會被瘋狂巴臉 ==
至於其他更好笑的我可能要聯絡一下與會的教授確認我法盲有沒有理解錯誤,
順便問他能不能講出來 ==
目前我參與下來基本上可以認定保護司就真的在鬧,用偷襲的方式在搞人 ==
現在連立委都敢搞 ==
有腦的我建議別挺保護司了,否則我覺得你們之後一定會後悔 ==
※ 引述《Tosca ( )》之銘言:
: : 推 TheoEpstein: 你什麼都講了要別人怎麼回你 118.169.6.177 03/22 15:48
: 感謝批踢踢神人一堆
: 真的有法律大師幫我神出了一篇
: 賣A漫被判刑的案例
: (連結失效不付了 請各位自己google)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販賣及公然陳列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正確的性教育」、編號8 所示「清一色是童貞」之書籍(漫畫)
: 各壹本,均沒收。
: (節錄)
: 承前所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
: 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參見上述有
: 罪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9 本,除編號6 、8之漫畫內容有以圖畫方式描繪
: 兒童或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餘圖畫、照片內容人物
: 係兒童或少年,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5 、7 、9 所為,尚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條例第38條第1 項之罪相繩。
: 簡單說
: 1.判兩個月 易科罰金一天一千
: 2.員警主動網路巡察 下單購買後 送檢方
: 3.九本漫畫最後兩本認定有問題
: 4.現在修法後變成一年起跳XDDDDD
: 5.這個是賣A漫被判刑
: 不知道台灣何時會出現第一個製造抱枕被判刑的?!
: 6.請問蔡易餘覺得這些法官擴權嗎?
: 7.對了 這判決和iwin無關
: 員警自己網路巡察XDDDD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