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法委員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4-03-20 03:56:08
一、立法委員的質詢權不應被恣意剝奪,
立法委員對行政官員的質詢,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
沒有堅強的理由,是不應該被剝奪的。
所以要剝奪立法委員基於憲法賦予的質詢權,
不但要有法規的依據,更應該遵守憲法比例原則的規範。
二、立法院長本質上也只是立法委員而已,與其他委員都處於平等地位。
立法院長雖不是不能挑戰慣例,但立法院長也應該尊重立法院的慣例,
因為這是立法委員「集體意志」的展現,貴為立法院長仍必須尊重這樣的慣例。
所以當他要挑戰他認為不宜的慣例時,應該先與立法院所有委員溝通,
不能恣意擅斷。
三、今天立法委員依照議事處排定的時間(不僅是日,還包括時)做為安排行程的參考,
是行之有年的慣例,委員依照議事處的時間來安排行程,這是基於信賴原則所為,
本身並沒有瑕疵可指。當一個行之有年被眾人認可的遊戲規則成立後,
所有的人就應該尊重這樣的慣例,在法律上,這種慣例有時甚至會有法律的效力,
連法院都得遵守這種慣例的法律效力。
四、韓國瑜對於點名不到的立委,尤其是連第一個都還沒有到的立委,
完全不管這位立委不到的原因是什麼,更不顧資深員工的建議,
恣意的以唱名不到的方式,拒絕尊重慣例,逕自沒收立法委員的質詢權,
不可謂非權利濫用,更完全悖於憲法比例原則的規範,
他的所作所為既非適法,更非合宜。
五、支持韓國瑜的人都以議事規則來為韓國瑜辯護,但重點在於憲法的比例原則,
沒收一個立法委員基於憲法所賦予的質詢權,是何等重大的事,
明明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可以加以處理,韓國瑜卻逕自以自己認知的法規範加以運作,
怎麼可以說沒有瑕疵。
六、任何一個法律人都知道,雖然在法律上你有權利,但如果你行使權利的方式,
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那麼你的權利行使還是可能會受到法院的否決。
所以不是拿著一個條文就可以在訴訟上無往不利。
更何況,所有的違憲法律一開始都是合法的。
以議事規則來幫韓國瑜辯護,卻完全不考慮到其他法規範,是完全經不起考驗的。
七、正當法律程序是權利能行使最重要的前提,韓國瑜並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他的作為當然應該受到批判。
八、總之,沒收立法委員質詢權茲事體大,韓國瑜雖然是院長,
但身分上和其他的立法委員並無二致,
他並沒有權利以一人想法去否決立法院長久以來行使的慣例。
他的職責應該是盡可能的去保護每一個委員的質詢權,
以唱名不到就沒收立法委員的質詢權,於法可議處甚多,應懸崖勒馬,盡力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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