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洪申翰fb- 我沒有說謊

作者: l36991   2024-03-19 08:30:52
※ 引述《SunSky0126 (昊)》之銘言:
: 其實有去翻法條也能看出來:
: 「29還真的跟質詢沒關係,因為其他條有規定」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 第 五 章 討論
: 第 28 條
: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 第 29 條
: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

: ,得互調發言順序。
: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 可是前一章有提
: 第 四 章 開會
: 第 22 條
: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

: 如果不懂,那可以理解有些人會忽略各章的關聯,但,同一章的標的要相同吧?
好意思提章節關聯喔
第四章在前就是大項目
第五章就是後續細項
你列的第四章只是說
不能六點到了就下班
有人在質詢就要繼續
那人根本沒來怎麼辦?
就是唱名三次不到就跳過
幹 那如果洪申翰登記完
又跑去做社會運動
去抗爭樂生藻礁
一個禮拜都沒來
韓國瑜是要在立法院搭帳蓬等他來嗎?
啊我舉例錯誤
洪申翰現在不會去抗爭樂生藻礁了
抱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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