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洪申翰fb- 我沒有說謊

作者: SunSky0126 (昊SunSky)   2024-03-19 00:40:56
其實有去翻法條也能看出來:
「29還真的跟質詢沒關係,因為其他條有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第 五 章 討論
第 28 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 29 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
,得互調發言順序。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可是前一章有提
第 四 章 開會
第 22 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如果不懂,那可以理解有些人會忽略各章的關聯,但,同一章的標的要相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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