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立法委員行為法好有趣!

作者: mazinkisa (mazinkisa)   2024-03-17 06:22:11
查一下網上立法院議事規則
看到幾個蠻有意思的規定,順便補上立法委員行為規則
這些規定有幾個邏輯
1.開會前要簽名報到,未到會者要想主席請假,
未請假視同缺席(就不知道會不會扣薪水)
2.立法院院會會議固定每週二、五開會,
開會前7~8:40登記國是問題發言,
8:40進行發言順序抽籤(每人得發言表演三分鐘)
3.主席裁決議事發言:(主席權限與威嚴的體現)
a.會議因發言時間造成延宕,
主席可以和委員商量是否延長會議時間(有發言才算時間)
b.出席會議者發言必須向到主席台向主席登記發言順序,
過程得調整發言順序,但要向主席登記變更,
並且視會議進行情況,主席擁有發言登記裁量權。
c.主席委員發言需主席叫人,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發言
d.主席的權限與威嚴來自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的約束,
特別是明載於第七條的行為規定,違背任何一點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有載
整起事件簡單說就是有人過太爽+不尊重立法院院長,
那人沒被立法院長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結果搞一堆事,搞得好像立法院院長錯了
事實上從頭到尾錯的只是搞事的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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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4 條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 6 條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 20 條
本院會議於每星期二、星期五開會,
必要時經院會議決,得增減會次。
本院會議超過一日者,經黨團協商之同意,
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
第 22 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
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
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
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
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第 27 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第 28 條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 29 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
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 五 章 利益之迴避
第 19 條
本章所稱之利益,
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第 20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
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第 21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第 22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 23 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
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第 24 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
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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