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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en319 (chien)   2024-03-16 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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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君fb
3.轉錄內容︰
很多人,包括前記者跟媒體都說,《立法院議事規則》中有「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
,視為棄權。」所以韓國瑜的做法是對的,是落實《議事規則》。
但其實這個講法是錯的。《議事規則》沒有規定「質詢」唱名三次不在場者為棄權。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這個規定是落在《議事規
則》第29條第2項,這一條規範的,其實是「討論」,而不是「質詢」。不只是章名明示
,第29條整體的規範也很明顯與現在爭議的「施政報告質詢」進行的方式大不相同。
質詢是《憲法》第57條賦予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向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行使的權力。討
論,則是立法院院會、委員會在議決以前,委員就法規或預算內容進行研議,是委員對委
員之間的事。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進行二讀的時候,那
些委員們的發言,才是「討論」。
《議事規則》第14條也明載:「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
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如果討論跟質詢一樣,何必在議事日程裡區分?
如果立法院沒有其他內規,那麼無論是質詢唱名三次不在場者視為棄權,或是主席宣佈休
息等待委員到場質詢,都只能算為了議事順暢,借用規則而來的慣例。主席在使用這些慣
例的時候,應當以確保《憲法》第57條賦予委員的權力為優先才是。
4.附註、心得、想法︰
大家很high韓院長依據議事規則電爆老柯跟一眾DPP立委
但如果議事規則根本沒規定韓院長可以沒收質詢權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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