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難道社工不該被上銬嗎?!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24-03-13 11:50:43
※ 引述《Arthurseed (Arthur)》之銘言:
: 這件事政府兒盟都很該死,但這篇先不討論
: 現在看到很多人為那位社工抱屈,我真的很難理解
: 難道他值得這些聲援?
: 社工跟男童阿嬤的LINE對話都流出了
: 明顯10月就開始消瘦
: 11月更是骨瘦如柴!頭上還有瘀青
: 這你跟我說沒發現問題?
: 昨天執行長說得好像脫衣服檢查才能發現問題,這有需要脫衣服嗎???
: 還有磨牙可以磨到掉4顆牙這你敢信?
: 我的老天鵝啊
: 這種社工還值得有人抱屈喔?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一項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
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四條
四、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用戒具:
(一)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情形者。但在押被告在戒護
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有脫逃、
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人員得
不施用戒具。
(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人,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自殺、暴行、被
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
請問,第一線社工符合以上法規哪一項情形,得對其使用手銬?
人身自由非必要不得以強制力限制之,要求警方說明他們依何法,認定何種事實需要
將社工上銬帶回,不過分吧
對保母來說,這是刑法286條,對社工來說,除非他有直接參與或刻意包庇凌虐行為
不然就是刑法276的過失致死,跟你通過閃黃燈路口撞死穿過路口的機車騎士同一條
撞死騎士的駕駛,如果乖乖在路邊配合警方調查,是不是也要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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