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虐嬰案中社工及劉姓姐妹的責任

作者: hankwtc (hankkong)   2024-03-13 11:04:56
有關社工的刑事部分,警察是依"過失致人於死"來移送
但這其實有點牽強,刑法中,不論採取哪一種學說,都必需有比較嚴謹的因果關係存在才
能構成
但社工的"失職"並非造成嬰兒死亡的原因,虐待行為本身才是,所以其實很難入社工於罪
但社工的失職是可以確定的,當一個訪視的社工,豈有保母說什麼就信什麼?
三個月訪視一次已經夠少了,到底有沒有親自去訪視? 有沒有抱抱嬰孩、有沒有檢視身體
? 如果只是偏聽保母的說法,那到底要你社工幹嘛? 豈不是保母寫個報告即可,訪視就可
以廢掉了。
拔除指甲是多麼錐心之痛,想到一歲小孩竟然10隻指甲都被拔除,實在讓人於心不忍
至於保母部分,移送的罪名也沒有殺人,畢竟很難證明有殺人故意,真的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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