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憲法上大陸地區不算國外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4-03-11 01:10:16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20110513%2C001
要  旨:在大陸地區犯罪的中華民國人民,係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罪?
決 議:採乙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審查意見:同意決議意見,採乙說。
乙說:
1.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
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
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
之中華民國領土。」,
在在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
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
一部之執行。」
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
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應屬在我國領域內犯
罪。
回頭看這條憲法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大陸地區並非國外
所以不會受到這條憲法的侷限
不需要修憲就能讓大陸台商不在籍投票
其實關於這點民進黨自己也很清楚
當初王定宇在修外患罪時
要特別把外患罪下方加一條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因為他也很清楚
只寫國外是無法處理中港澳的
所以政黑就不用再凹違憲了
大陸地區並非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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