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24-03-06 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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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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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沒有修憲....
當總統候選人得到最多票,但沒超過半數,依據憲法規定,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其他候選人可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的規定來說,法律規定要一直選到絕對多數才能算當選
,來要求選第2次、第3次嗎?
當憲法中【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沒有被修憲改掉時,
選罷法再怎麼修改有用嗎?
還是有人的中文能理解【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意思
跟【以得票超過半數之一組為當選】是一樣的?
還是有人的數學是40%沒有大於33%,要51%才叫做大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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